玉律規箴

  • 恭接著書玉旨

    恭接新書玉旨

    本堂主席 關登台 

    聖示:今夜恭接著書玉旨,命本堂城隍五里外接駕,命本堂福神十里外接駕,其餘神人排班候駕。

    欽差金闕上相孔明仙師 降

    詩曰:關皇律例遍三千。果業分明代代傳。

       黎庶沾恩咸利樂。鸞門普化造真詮。

    聖示:吾今夜乃頒宣玉旨降爾道場,玉詔開宣,神人俯伏。

      欽  奉

    玉皇大天尊玄靈高上帝 詔曰:

    居凌霄,痌瘝萬眾,無時不以蒼生為念!鑒及目下時世,人心不古,功利之心尤重,逞盡機鋒,莫不為名利而縈心,棄綱常倫理而不顧。亟需重建道德,為天下眾生之表率,實應頒著可以警醒頑冥早見仁善,更可撥雲掃霧,利於光明顯現,而使世人能有知之而遵循之圭臬。

    願眾生能有惕勵,儒家有謂「不教而誅(殺)曰之苛(虐)」。乃敕旨命由懿敕拱衡堂領命著書,著令冥司各殿依律罰惡之事例,折損多少福祿壽,確切闡示,編輯成書。題其顏曰:《玉律規箴》,為期一年,命由勇筆王生奇謀為主著正鸞,冥司各殿,可由冥王或各殿文判降鸞闡述,裨利教化世人,知所避免觸律受罰,而得重整道德,挽轉世道人心。

    天命畀重,至希爾堂神人用命,書成普化,必定功德浩瀚,再為論功昇賞

    欽哉   勿忽   叩首謝恩
     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
     
  • 無極老母 降

    駕前董仙姑 降

    聖示:無極老母懿駕親臨,神人俯伏接駕。

    無極老母 降

    懿旨曰:查爾台疆新社「懿敕拱衡堂」,領命著書,天命眷畀,期望甚深。際值台疆一地道脈盛興,普化聖業尤多善願賢兒女之護持,可喜可慰。今,天命降頒《玉律規箴》,乃緣於時世變遷,人心亦如是,因應時代變換之客觀因素,而有不同見解。自古以來,「天律聖典」《玉曆寶鈔》,乃為闡明天、冥之律例,以警惕眾生莫犯罪業,然則,世之諸兒女,不能體此嚴律之苦心,因而天降寶典。本書主旨,示明作何事業,善者,可得多少福報、祿份、延壽;相對,行有惡業,應要罰損折福祿壽。冥司依律而行,將在本書明確錄載。裨便世之諸兒女能得嚴律遵行,並可擴及勸化之際,可得明確引經據典,當可宏收其效。

    書之著,實乃殊恩。不但明確闡述律例之折損,更由冥王諸司執筆降著,雖非絕無後者,但可是前無其例。深願諸善慧兒女珍而惜之,切莫輕忽,有負天恩。懿哉謝恩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
     
  • 酆都大帝 序

    酆都大帝 降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序

    冥罰最嚴,古來《玉曆寶鈔》為世人之暮鼓晨鐘,警醒惕勵,民間流傳甚廣。然則,寶鈔側重闡述冥獄之刑罰,慘烈嚴酷,雖然收效甚宏,但世人多視以造惡業乃僅報於死後之冥刑,而當世名利富貴、愛欲心熾,因此不能止息造作惡業之心。

    經 關皇鑒核,世人不能明悟冥律之罰,不但身後嚴刑,尚且及於人生過程中諸多福祿壽喜。淺例而言,人之本身帶有千福轉世,但在人生過程中,因造作殺人、搶劫、為官不正、為富不仁等等惡行,將由監察司神通報冥司,立即鑒核、批註、減除若干福報,因而千福隨身,卻有可能減除僅剩百福。此為本書之著,嚴律之旨,務必使世人不存僥倖之心,切莫以為「惡行只在死後之罰,生前冥律不及」。

    普勸世人及早幡悟,而得安享平安之福祿壽喜,圓滿生命、延長慧命而得親近大道。

    際值書已頒著,吾乃為文以與眾生共勉並贊篇幅,是為序。

     酆都大帝 降序台疆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
     
  • 復聖顏子 序

    復聖顏子 降      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序

    夫,世道澆漓,人心不古。嗟哉!乃成人心功利,循己私欲,迭加縱容,雖致損人,猶是一意孤行。世道之沈墜,雖曰不復古昔之純樸民風,因而文明提升,誠屬物欲私心之激發劑。差幸,天意無私,慈憫眾生,不忍坐視森嚴冥律罰則,因受蔽障靈心所造作諸惡業之眾生,日加沈淪,終至地獄苦途,救拔無門。

    今日三曹普度之普化道場─懿敕拱衡堂,恭領詔命,開著新書。即是寓涵惕勵眾生,闡述人生過程中,小自起心動念,無意中口舌生非;大至蓄意謀財害命等等。冥罰明列條文,以期世人閱書知意,雖非嫻熟律典,當亦可趨吉避凶。知道言行觸律,招致折損,以得醒悟懺悔,進而修補善福,裨利人生平順之緣機。

    際值書已開著,三教共慰告喜,眾生深沐福音,天降寶冊。甚願世人切莫輕忽,視以吟風弄月、無病呻吟之雜咏。當宜細細研閱體悟,雖不至成仙,亦不致墜於地獄苦途,更可以助之當下人生之得福、受祿,善報臨近。

    書之開著,吾亦降文以為眾生之共勉,並是為序。

    復聖顏子 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丙戌年八月十六日
     
  • 觀音菩薩 序

    觀音菩薩 降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序

    苦海無邊,輪迴不盡,眾生之所以受此果報,實乃因業所致。是故眾生畏果,然則菩薩畏因,即是種因必定招致果報。

    佛法無邊,然而無緣眾生,仍然無法霑沐法華得渡。可見,善慧根器之重要。今時,鸞門應運廣佈文字因緣,一者,佈法福音;二者,啟迪慧命;三者,耕耘教義。諸此,無非利益眾生攀搭法船,航向覺路。貴堂歷年著書不斷,引渡善慧眾生萬千。今日,再領玉律新書,可見珍貴。眾生:有者慧根深著,卻不知如何親近道場;有者仁善,卻不知小自口語造業將損福報。

    得有緣機開著規箴,可見天意仁善悲憫,為眾生諄諄誘善,苦口婆心,造成寶冊,廣佈流傳,以資為眾生之當頭棒喝!亦可置為座右銘,時時惕勵,不敢逾越,而得匡正世道人心,進而發心修學大道,則人間淨土當非奢望

    書已開著,吾為眾生喜,乃特來降文,略抒感言,以誌編前。藉資勉勵善慧,並為之序。

    觀音菩薩 序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丙戌年八月十六曰
     
  • 冥府十殿轉輪王 書之前言

    冥府十殿轉輪王 降 

    書之前言

    地獄之設,乃緣於眾生造作諸般惡業,以此業緣形成牽引,乃至諸惡糾纏、綰繞,不得不以冥罰律例了此因果。作在既前,眾生以此惡業輪迴,猶然不能警惕猛省;怙惡不悛者,比比皆是。

    冥司各殿職司不同,本殿乃彙集前九殿之判例定讞,發交轉劫所,再押交本殿發放轉輪投生。因而每有投生者,莫不呼天搶地。有者,直言受冤未報,不肯投生;有者,直言冥罰不公,僅審其罪,不斷有加害者之罪業。天律至正,冥罰森嚴,豈有不正不公之理。細究將投生者,是有冤曲未申,但其兩造因果,卻因加害者,或因祖上福澤庇蔭仍多,或其自身壽福未盡,尚不得勾魂對案。因此,仍需強制押往轉輪台;先到醧忘台,由孟婆神灌飲忘魂湯,而輪迴入世。上福者轉入富貴,福者轉達官,善者轉清白人家,或四生以迄貧賤等惡道。

    然則人有冤恨怨不釋,不投生入胎,悉皆酷戾,多有形成業累之召感。此雖無奈,但不得不行。差幸百餘年前,甲子之年, 關皇榮登九五,有鑒隔世因果業報,易積怨恨,亦不足以惕醒眾生,乃頒天律加速果報,因而有本書之著。今世之人,不論福深福薄,凡有造作損福之事,即以彙報冥司削福;凡有折壽惡業,即以定讞,派差冥使勾魂;凡有造作損却福祿壽,或使善緣消退,或使貴人隱藏,或使助力減弱,按各殿各司執行,以昭炯戒。

    吾十殿冥司,欽奉玉旨著書,際值書已開著,惟恐世人不知天恩深眷,輕忽寶書,乃特來闡述資列篇前,並與眾生共勉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冥府十殿轉輪王 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丙戌年八月二十三曰
     
  • 冥司一殿秦廣王 誌

    冥司一殿秦廣王 降

    開卷明例

    人之投生於世,其福份計算方式,在冥司未來投生之際,已將過去世因緣成熟之善業,依律換算福德註入投生之生籍。一旦該人投生,呱呱墜地算起,其消耗之福報即依律消減。簡言舉例,該人投生難產,或產後未加刻意呵護,或人為疏忽,註定該劫磨難等(當然此時個人因果已經開始顯現)而得貴人救治,此一貴人善緣亦即其因果之善業。但是有者,卻非自身善緣,或者父母祖上餘澤,或者當時各造已經形成之善緣,但自身卻已在消磨福報

    及至生成教養等過程,稚兒較有嬉戲之心,不知言行有所干礙律條,故不會形成罪業;但有傷生害命,暴殄天物,或者任性隨行等等,悉皆耗損福報。及至成長,融入人際生活,而一旦至此,名心、利欲、情色、習性等等,皆有用心爭取,在此過程中,容易不擇手段,即有耗損福報之虞。更甚者,求之不得,動輒怨天尤人、指天罵地、不敬仙佛、不敬父母、不友悌手足、陷害親朋好友等等,造諸不善惡業,即乃據此削福損祿,重者尚要滅壽。

    相對,既有惡業損福,當然有善因增福。在人生過程中,每有善因,冥司據監察神司、功德神司,或諸天仙佛之會報,或增福量或消災劫,以昭天律至正、冥律無私。

    本書之著,即乃本此意旨闡述,削福、除祿、減壽,是何惡業造成?而造成此惡業,對人生有何影響?相對增生福份、祿報、添壽之善因,那些可以有効得冥府添助餘生,即而顯成於人生過程之中。而其顯成,對人生有何助益?悉皆闡述分明。

    因此,本書容或流於教條,但卻攸關眾生福禍。故在著書之初,吾乃特來降筆,簡略題誌,以開卷明例,勉勵世人閱書之際,切勿煩躁,雖是教條枯乏,但仔細嚼味,人生受益無窮。吾乃職司一殿主宰,眾生入冥必要經吾審斷(除非成就証道),故有此寶書,實如暗路明燈,必要叮嚀諸眾,切莫輕忽,尤要珍惜。若能如此,已是造福無邊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殿秦廣王誌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丙戌年十月五日
     
  • 一、握權

    冥府一殿文判 降 

    一、握權
    世人在人生過程中最容易造作惡業者,即屬手中握權柄之人。
    莫看他在世司權握柄、呼風喚雨,一旦三寸氣斷,魂歸冥府之際,難逃陰司冥律之制裁。然則絕大多數有權勢之人,其聰明才智必定超越常人,而其身處陰森冥獄之間,更是一口推翻自己在世所造惡業。但冥府「孽鏡台」卻是秋毫可鑒、無所遁藏。故寶鈔有載「孽鏡台前無好人」。本殿正是職司孽鏡台,不論善惡罪魂要定其功過,必先由孽鏡台顯像,庶幾無可推託。由此,本殿定其功過善惡,善者升天;惡者論其罪業分發各殿審判。

    但是,冥律雖嚴,罰在身後,不免令眾生有「善者未得福報,惡者未得禍報」,而心生不平。故 關皇掌玉帝之尊,令改因果為現世報,以期平息隔世果報之不平。

    本殿承命,乃以孽鏡台所記錄陽世人造作惡業,簽註罰則,立呈有司,侍機即報。因而先列出手握權柄之人,所易造惡業,罰損折耗福祿壽報之條例,以警世人。陽法評判世人犯罪,首重動機;次重損害程度;三則視其有悔改之心與否。

    冥陽同例,凡有所權柄之人,起心動念為私慾者,立即削其一福;若其行為造成損害他人,以受害者多寡,可以削其至百福;更甚者,可以折其陽壽。若犯意者,能有悔悟並進行補救,則可撤銷其耗福損祿之報。若已顯報者,可賜其一次貴人善緣之機,稍助其所損耗之福祿。但其先決條件,是其人確切誠懺,並有實質補救自己所造成之為害他人事件。
     
  • 二、為官

    冥府三殿宋帝王 降 

    二、為官

    官者,兩張口,不平也要服。其意即乃為官者,有其權利。清廉為官,可以造福黎民百姓;若有貪瀆或者循私,其為害廣泛,受害者,雖不平也只有認命。

    古來,中國漢民族根深蒂固之士大夫觀念,常有「千里為官只為財」之偏差觀念。因此,歷朝歷代為官之人,大貪、小貪不計其數。而為害廣泛層面,當然以其官階大小、職司權利大小而成正比。故本章分為兩大部份。

    其一:為官職權屬於第一線,與廣泛民眾直接關聯之公門中人,現代名詞即為檢調、警察等司法官員人等。有此權利之官者,如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,起訴不法人等;但是一筆劃下,攸關人之生死、成敗大事。所以,謹慎猶嫌不夠,務求勿枉勿縱,真相大白。警察人員,屬於現今人民保姆,可以保護人民生命、財產、安全。都是攸關尋常百姓生死大事。一旦私心自用,牽連無辜,必然損耗自身福報,其理即在彼等掌握公權力。古有云:「身在公門好修行」。亦即,勉勵此等人員,為官當以百姓福祉為先。故其施行細則如下:

    凡有起心,循己之私誼,受親友關說而枉法循私,即削其祿報一年。及至遺害無辜,視其禍害減除一福,最重可以削除全部福祿。

    凡若為自身官途,玩法弄權,蒙上蔽下,若有遺害無辜,可以削除一福,最重可以全部削除福祿。

    凡若有疏誤,遺害無辜,最重可以削除五福,輕者削除祿報。

    凡為官嚴酷,雖在法內,猶不肯予人自新之機,一件削除一祿;二件削除一福;最重者,可以全部削除福祿。

    其二:生為權官,現代名詞即為縣市首長、部會首長以上官員,均屬手握民生大計之司權。此等官員,若私心自用,將為害甚多無辜平民百姓,故其罰責尤重。

    凡有為己官途私利,或謀求接受賂禮關說等事,削除十分之七祿報,折損五福。若為害過重,可以全部削除其自身福祿。尤烈者,可以連帶削除其妻、其子、其女之福祿。

    官者,雖為因公設事,而授其權力,但若不能仁心愛物,視黎民為己子女之慈心同視,而其危害非僅一家一戶而已。若屬酷吏,雖然奉公守法,但法外仍有人情之常,可寬可憫之事。因此《禮記‧檀弓》有云:「苛政猛於虎」,可見其害之大,因而冥罰乃重。
     
  • 三、為富不仁

    冥府四殿文判 降

    三、為富不仁

    富者,乃以其產業、錢財,富裕龐大,而其財產之下,足以提供許多人謀生、維持家計,進而組織建構成為一個穩定之社會族群。所以,豪富之人雖未必有權力,但其言行影響層面甚廣。因而,近代有許多大企業家,認知其企業之延續,必對社會有所回饋。易言之,存續之企業有其社會責任存在,此乃正確認知及方向。

    然則,絕大多數之富人,卻未必有此認知。更甚者,為富慳吝,乃至未有仁心者比比皆是。故,冥罰有此施行細則:

    凡為富者,無所不用其極,壓榨其勞工者,削其祿報。一件,削一祿;積至十件,削其三福。

    凡為富者,勾串權貴官府,打壓異己無辜者,削其一福;或遺害無辜甚重者,削其五福。

    凡為富者,藉其錢財產業之便利而為害國家,甚至廣大民眾,可以削其全部福祿。尤烈者,可以削其祖澤,乃至其妻、其子、其女之福祿。
     
  • 四、醫者

    冥府三殿宋帝王 降 

    四、醫者

    語云:「醫者,父母心」。其意即為,身為醫家,當視病猶親,如同父母之視子女,急切其病情,妥善醫療處方。

    現今社會,醫生身處上流社會,收入高、交友廣濶。不似古時,醫為九流之列,雖然,此乃時運變遷之關,但原則上,醫家治病、救苦,雖無權力,卻攸關人之生死。因而,得其優渥禮遇,相對冥罰亦重,其施行細則如下

    凡醫家,一切唯利是圖,不能仔細診療病患,一件削除一祿,可以累積、累罰,及至全部削除福祿。

    凡有疏誤,延宕病情,致生病患者多受苦磨,二件削其一祿,可以累積、累罰。

    凡有醫者,不能深入病理、病症探究,妄下病論,亂投處方,一件削其一祿,三件削其一福,可以累積,或者嚴重甚深,可以削除其全部福祿。

    凡有醫者,以其專業研發或者將研發之藥,以迫害、殺害為目的,立即削除五福。視其遺害程度,可以全部削除福祿,更嚴重者,廣大殺害之禍事,可以奪其壽。

    醫者,為人生病之救星。雖非如官如富之權可傾天、富可蓋地,但病人一見醫者,有如久旱望甘霖,因此必要嚴罰。甚望醫者,以仁心妙術自我期許。
     
  • 五、不孝之人

    冥府五殿文判 降 

    五、不孝之人

    人生在世,百善孝為先。然則,近世以來,人心趨於功利,濃郁親緣,竟被現實利益所取代。往昔,稍有忤逆尊親,動輒「十目所視,十指所指」,眾人唾棄。於今,竟有不孝尊親、辱親、毆親,甚至弒親,僅為取得財利。如此罪大惡極,天律不容,冥律更是嚴罰。古云:「思親之痛如己之痛」,若不能和顏悅色以事親,即為不孝。因而,冥罰亦分輕重。

    凡不知尊親之苦,而不知順親意,每一次削一祿。

    凡尊親病痛不能立即送醫延治,每一次削其一祿。

    凡不能勤問安,不能和顏悅色解親之憂,削其一祿;引親之怒加削一祿

    凡不能事親以盡心,動輒索取錢財,每次削其一祿;若為謀取財產,動輒言語頂撞,甚至辱罵、毆打,削其一福;若嚴重不孝,可以削其全部福祿;甚至奪其壽元。

    凡有為人處世不能謹慎,累及尊親憂煩,削其一祿。

    凡有從事危險不法之事,累及尊親驚懼,削其一祿;若有嚴重者,可以削其一福。

    世人需知「天地君親師」乃為五倫,親者為五倫之一,不孝之人,天罰尤重。

    凡有不孝之人,可以累計加罰,及至奪其壽元為止。

     
  • 六、忘恩負義之人

    六、忘恩負義之人  

    人為群居類動物,曰社會。因而人際關係,乃為社會祥和之一大動力。忘恩負義,即乃受恩不報,更甚者,回以負義、背叛、惡臉相向,諸般種種,悉皆引爆衝突。古賢云:「受人點滴,報以湧泉」,此乃知恩報本,人之常理。縱然不立即回報,亦應思人仁德,感恩在心,豈可忘恩負義。更甚者,因利、因色,甚至僅為意氣,竟作出恩將仇報之小人行為。故,當有冥罰以昭公正。

    凡有受人之恩,雖屬小恩小惠,雖未必回報,但卻嘲笑在心,甚至冷言冷語,削其一祿。

    凡有受恩解其燃眉之急,危機過關不思回報,削其一福;若有機會回報予助其渡難關者,有能力回報解其難關,卻故作熱心,卻不實質回報助其難關,削其二福;若有幸災樂禍之心,削其二祿。

    凡有受人恩惠,卻假意回報,實有另存圖謀,若屬財利,削其五祿;若屬謀人妻女美色,削其三福;若屬重大事件,可以削其全部福祿,甚至奪其壽元。

    凡有受人恩惠,大至得其遺產,而以託孤或者託付產業,但卻思圖佔為己有,托孤未加善予教養教育,削其十福;裨利早日罰其惡果。若將產業佔為己有,不思回報施恩之人,削其十福;裨利早日顯成惡報。

    凡有受人恩惠,卻以私心為用,處心積慮再得其恩惠,用心機作計較,利用人之仁善心,圖取利益恩惠者,削其三祿,並可累犯累罰。

    恩者,乃為人之仁善心,亦乃為人之優於畜道者。故,不知感恩,不如烏鴉反哺,羔羊跪乳,已失其為人意義。
     
  • 七、譭詆修佛修道之人

    冥府五殿閻羅天子 降

    七、譭詆修佛修道之人

    世人乃以夙世因業,而輪迴於此閻浮提地。既在因果中,竟生譭詆心,實有不該。目下文明提升,科學昌盛,人不願信仰於因果理論,不知敬佛拜神,皆在無可厚非,可以不加降罪之處。但是,自己不信卻出言譭詆,或者橫加阻止周遭親友禮拜仙佛、修佛修道,則有可議之處。天律明訂,此般言行之人,所必需承擔因果罪業之外,冥罰削其福祿,更是如影隨形,立即呈報,立即執行。

    凡有親友人等,禮神拜佛即加嘲笑,削其一祿;若屬橫加阻止,干涉到底,削其二福;若親友因此而退心,可以削其三福三祿。

    凡有動輒加以威逼恐嚇食素之人,甚至以似是而非理論,試圖打消其食素之念,每次削其一祿;若有人因此退心,削其一福(天律之罪業另計)。

    凡有修行之人,是以唸經為主,若世人加以嘲笑唸經無用,削其一福。

    凡有修行之人,以拜佛拜神為主,若世人嘲笑其行無用,立即削其一祿

    凡有修行之人,不論佛道,互相攻訐,立即削其一祿。

    凡有人行善拜神,若世人加以嘲笑,立即削其一福。

    凡有世人譭詆勸善書刊、禮神拜佛、修行修道,立即削其二祿;有受其影響退心,立即削其二福(天律明定罪業另計)。

    凡有借修行修道,而圖謀自己私心,另有騙財騙色,立即削其一福;若造成修行之人受害,則另計削福(天律明訂之罪業另計)。

    凡口出惡言,或出手毆打修行之人,立即削除二祿。

    人生在世,際值目下末法時期,大道普傳,千宗萬脈,秉承廣渡有緣之意旨而行普化。世人自己不願親近仙佛,不願修行大道,基本上尚無大罪過。但若以自己不願,若不明不知其義,動輒言行譭詆,天律明訂口業之罪,冥律即是加以削福。際值三曹大開普化之門,甚願世人謹慎,切莫犯錯,招致天罰冥司削福之事。
     
  • 八、執行公務之人

    冥府三殿文判 降 

    八、執行公務之人    

    本殿司判,世人身具公務之人,常有為此而借職權之便,圖利自身或近親、遠戚、好友等。甚至僅因賦性隨興,竟以執行公務之便而好惡隨之。雖然,有者未造成甚大傷害,但有者卻造成浪費公帑、人力等貽患頗深,均在本殿小地獄中受苦。故乃將本殿依循職權之案例,轉換現世報之定律,頒明闡示,啟悟世人「有,則改之;無,則勉之」,以作惕勵。

    凡執行公務不力,若能力不足,三次累積,剝削一祿。

    凡執行公務不力,是為自身好惡之心,一次削一祿,可以累計。然若嚴重延宕,則可以削除一福,危及甚多人生命、財產,更可以奪其壽元。

    凡執行公務,先設想自身利益者,即削一祿。有所行動,即削一福,可以累計。

    凡執行公務之人,常以自身之時間因素、經濟利益,甚或處心積慮藉此職權之便,而有圖謀之目的,除削除三福三祿之外,並有惡緣顯前,牽引敗事或自身事端、波折、病苦,以作警戒。

    凡執行公務盡心盡力,不為私心之利,則可增祿添福,顯現貴人善緣助力。
     
  • 九、有不忠於事

    九、不忠於事

    本項目所指乃普羅大眾,以就職場之工作崗位,不涉食俸、國家公務、祿事。換言之,即乃一般平常百姓。所謂不忠於事,即乃與人互有約定而不依信諾而行,職場員工有負老闆所託。當然,是在合情、合理、合法之範圍內。古時有「君有亂命,不受」之例。今時民主時代,當然不受亂命,但是人群之所以和諧、之所以進步、之所以共存,端賴人際間互信基礎。故,不忠於事,在整體上有害和諧,亦會加深人際間之傷痕,並且也是人際間最易輕忽而觸犯。此項罰責,亦屬本殿所司。雖然絕大部份罪業不重,未必會有割心、剜腸、炮柱、銅烙之苦刑,但甚多以此罪業判入畜道,因而按律闡示,借茲警醒世人。

    凡為人不忠於事,若屬自身身體病弱或能力不及者,積五次削除一祿。

    凡有此能力,卻私心為用,不忠於事,每次削一祿。

    凡為人任事,以自身目的優先,再以任事而量力慢行,每次削除一祿。

    凡為人不忠於事,屬別有用心圖謀者,起心先削一祿,有所行動削一福,若造成業主或相關人等受害,依其程度削福、削祿,並顯現不善業緣牽引,使其多受苦磨。

    然,不忠於事,僅屬個人營生、謀利,譬如以劣貨充上貨,蓄意藉事不當圖謀,行之,削三祿,每三個月即削其三祿,可以累計。祿盡削福,福盡削壽,並使其不善業擾。

    凡為人可以忠事盡心,初期,即加三祿,行之不怠,累積半年即加賜三祿,至祿具、福添、壽延,均可不限。
     
  • 十、販售淫藥、毒品之人

    冥府七殿泰山王 降

    十、販售淫藥、毒品之人

    世之各行各業,均有所本。藥可救人,但亦可害人,自古以來,以藥救人,成就大功德者,不計其數。但藉藥牟利,斲害世人之例亦如過江之鯽。

    本殿職司,凡有淫藥害人,尤其以藥而激人淫性,造成他人因此犯罪之例,判罰小地獄受刑罰百年至三百年不等,可見此罪之重。今時科學昌明,醫藥更提升至可以藉藥煉成毒,以使人上癮。圖謀厚利,卻不顧他人死活,因此闡述其起心動念,以迄實質行為造成為害他人,所要削除之福祿,以警醒世人。有者速改,無者勉之。

    凡因以藥毒品為手段,圖利或遂姦淫之心,凡起心動念,即削一福三祿,使其警惕,若不知警惕,實質販售,或用藥用毒,即削三福十祿。若因此造成人命,則可盡削福祿,甚至奪其壽元。

    凡以淫藥或毒品提供、控制他人,即予削除五福十祿,一年之間立即生出不善業緣,或使其車關、血光、病災。

    凡為淫藥或毒品之製造者,不論其目的為何,即削除全部福祿。並由本殿彙報酆都大帝,改換命盤,因果速即顯成,使其落魄、牢獄,甚至奪壽。

    本章之所以嚴厲,乃因淫藥使人失節,毒品使人失志,均屬動搖國本之大罪。國法不容,冥律更是不赦,深願世人勉之而惕。
     
  • 十一、口業

    冥府七殿文判 降 
    十一、口業

    人身在世,多有人際關係,而其接觸溝通,端賴文字及言語。因此說話,可謂人際互動之間最為關鍵之因素,不論是善、是惡、是好、是壞,一句話可以使人感動傷心,也可以使人忿怒。

    職事之故,口中說話,一不注意即可產生惡業因緣,更遑論蓄意惡言傷人,或挑撥是非。口業是人生在世容易觸犯之業因,故冥律不以其結果而作判決;而是以其起心動念之惡意而作懲罰依據。冥罰最重者,猶有先受割舌小地獄之嚴刑,再判處投生畜道。今本書為警惕世人,慎防惡心口業之列舉其削福減祿之例,以利世人。

    凡存心以言語揭人隱私,則削其三祿一福,若受害者造成生命危險,則加倍削減其福祿。

    凡存心以語言挑撥於人,不論對象是親眷、朋友、同事、長官或有利害或無利害牽連者,即削除其三祿,若造成實質傷害則削其一福三祿,若致危害人命即削其三福三祿。

    凡以言語造成罵人或侮辱,即減其一祿(對象若屬親長,則其削減福祿加倍),若因此引起事端,則可視其情節輕重酌予加重減除其祿。

    凡以言語辱罵、挑撥、揭人隱私或尖酸刻薄(有者乃以事業謀生之人,酌情減半達到十成之六)雖非存心害人,但有蓄意報復之心,減除一祿,若因此造成傷害,酌情加重削除福祿。

    凡言語間並非蓄意存心,但有造成他人受害未危及生命者,則予減除一祿。

    口業之例,因屬世人日常之中常犯之行為,因此世人有心無意之中容易犯此業因而不自知,甚希閱此例而後心生警惕。
     
  • 十二、欺佔他人財務

    冥府二殿文判 降 

    十二、欺佔他人財務

    本篇罰責重點在欺佔,並非侵佔。侵佔者有可能以商業或者人際互動信諾之間所產生之行為,但欺佔則屬蓄意存心,其起心動念即屬惡質或者更有仗恃權勢,以強凌弱,並且會處心積慮用心計謀以掠佔不法所得,故在其起心動念之際冥罰即至,削其二祿。

    凡藉權勢而與人或信諾或交換而欺佔他人財物,即削其二福二祿;若有危害人命即削其五福五祿;多人受害則多削減其福祿,若福祿不足削減,可以奪其壽元。

    凡以朋友相交而處心積慮謀其財物,或誑稱投資或虧損達到欺佔財物之圖,削其二福二祿,有危害人命即加重削減福祿,最重者可以奪其壽元。

    凡為官者,有權有勢或者自詡聰明而設局陷害於人,以達到欺佔他人財物者,即削其一福一祿,但可單一事件則加罰累計削減福祿,更可以縮減其福祿報限,使其早速受罰。

    古人有云:一分耕耘一分收穫。各人各憑本事,辛勞努力以賺取正當財物,血汗積蓄若被欺佔者不勞而獲,則昭昭天理何在?無可炯戒世人,至希明乎此理,有者速改,無者勉之!
     
  • 十三、夫妻相處

    冥府三殿文判 降

    十三、夫妻相處

    夫妻乃為維繫整個社會進步最基本之結構,亦屬人倫之基礎,然則世態演變至今,夫不能以對家庭之道德責任、妻不能柔順持家,主理中饋,猶然宣稱女男平等,可以打破人倫之常。誠然,世道變遷法亦遷,如今趨向人權女男平等,不可謂之有錯,但夫與妻相對等則對家庭亦相對等,負起成敗責任。因而夫妻之道是社會進步之原動力,乃將夫妻不能盡己本份之罰責列舉
    於下:

    凡為人之夫不能道德存心,責任縈懷,自顧自行(對外若有嚴重犯錯、犯過、犯罪另罰),僅以此不能盡責,即削其一祿,可以累積累罰。

    凡為妻凶悍不知婦道柔順,即削其一祿。

    凡夫妻互爭不知各盡本份,即各削一祿。

    夫妻之道牽一髮而動全身,不論削夫減妻之祿,必然影響家庭福運,乃至愈減愈敗。因而古人有云:家和萬事興。此乃本篇要普勸世之夫妻珍惜善緣,切莫一時之氣或逞一時之快,導致家庭福運之削減。 
     
  • 十四、邪淫之削福祿

    冥府五殿文判 降   

    十四、邪淫之削福祿

    所謂邪淫,乃有特殊能力而作淫虐之事。如修法者以邪法逞淫行,如有醫事或技術能力者,而藉此逞淫行,謂之邪淫。邪師藉法威逼弱女,神棍識神用事、蠱惑弱女威逼恐嚇逞其獸行,實有違背天理。然則一般行業之人亦有藉事仗權而逞淫心,當亦視同邪淫之罰,故邪淫有加重罰責,甚於一般淫業,因為其起心動念有恐嚇加害之行為。

    凡以實質邪法威逼恐嚇,遂行邪淫之修法者,立即削其福祿慧報,三年之間收其法,並得轉報東嶽大帝勾其壽元,並轉會冥司會報有司神祇不作護法,加深禍報之事機。

    凡有藉法、藉符、藉治病等而逞邪淫,立即削其福祿,會報有司,一年即生因果、禍端之業報。

    凡平常人藉事權行邪淫,即削其三福三祿,可以按次累計累罰。

    凡起心動念而未行,即削其一祿,可以累生累罰。

    凡知此懺悔未行者,可以復其所削之祿。若已行之者,視其懺悔補救程度而斟予減輕削罰之福祿。
     
  • 十五、為人師表誤人子弟

    冥府七殿文判 降  

    十五、為人師表誤人子弟

    師也者,傳道、授業、解惑。世人自受啟蒙學習以來,均賴師者之教化。易言之,人之成敗,其師至少佔有一半之功勞。因此為人師表,若不能善盡師者之職責,稍有荒廢即易誤人子弟,造成許多英才埋沒,甚至使其誤入歧途。因此,本殿有此罰責。

    凡為人師表荒廢自身職責,即削一福一祿。若有造成他人子弟受到延誤,每人削除一福五祿,可以重複累計。

    凡為人師表者有私心為用,對待學生私心考量乃有偏頗,即削除一福,可以累計。若造成學生實質傷害,則削除三福五祿。

    凡為人師表者,以私廢公,不盡師職,即削三祿。

    凡為人師表背德悖倫,對學子有侵害行為,即削五福百祿,並報東嶽加速顯成業報。

    師者,位列『天、地、君、親、師』五倫之中,若有不當,貽患甚深。列此篇,用在敦勉世之為人師表者,勤於化育英才,功德無量。
     
  • 十六、酗酒橫暴

    十六、酗酒橫暴

    酗酒易亂性,凡人在酒興大起之際,理智即失。常有許多人因此弒親、毆親、亂倫、背德及至胡作非為。甚多藉酒壯膽乃惡向膽邊生,故本殿特列罰責,以警好杯中物,但卻不能自制者。

    凡酗酒鬧事,則削除一祿,可以累計。若與鄰里大打出手,則削二祿。

    若罵親、辱親則削三祿,若毆親則削三福。

    凡酗酒而有背德之行,則削三祿;若及亂性則削三福。

    凡有酗酒而作奸犯科,則削五福十祿。

    凡酗酒而辱稚齡孩童,若僅打罵,則削二福;若屬亂倫或害命,則可削其後福;若至弒親,則其福祿盡勾,並打入阿鼻地獄,永不超升。

    凡酗酒而藉酒亂性,任性行事,若屬言語騷擾及人,則削其一祿。若違規觸法,則削二祿,可以同一事件累犯累罰。

    酒之害人,乃以酒壯膽並突破久受抑制之劣根性,故有許多人喜酒後任性行事,乃特此為勉而惕之!
     
  • 十七、殺生業之罰則

    冥府五殿文判 降

    十七、殺生業之罰則

    人為萬物之靈,是乃靈慧較高於其他物種。然則,諸眾生物咸皆有命。雖曰:「各自造因,各自受報。」禽畜為人所果腹,在弱肉強食之生態中,是理所當然。

    但以萬物之靈而自居者,何不發起慈悲仁憫之心,可以不殺即不殺。自古以來,殺業、素食、放生有許多爭議焦點,但最為關鍵乃在人之起心動念之間。雖曰:「殺業非我之手而行」,但物命之將亡,其酷厲之怨恨甚深且執,是乃殺業之不易化解所在。但絕非一視同仁,見殺即罰。雖曰:「造業仍有輕重」,事為本殿所司,故羅列罰責以警勉世人。

    凡以口腹之欲而造殺業,每十件殺業削一祿;若屬家禽,則十五件削一祿。

    凡因補身所需而造殺生,積二十件削一祿。

    凡因藥所需而食葷殺生,則積五十件削一祿。

    凡因維生所需而造殺業,一年為計削一祿。

    凡因利益眾生之所需,譬如醫者開方處藥,有受害殺生者,凡積一年不論大小事件,削一祿。但其有誤害靈獸,因果依律另計;若有救人之功,當然功德亦另計。

    凡有從事飲食而造殺業,雖是有其業因,但係屬維生且與人方便,故兩年一次計算,削一祿。

    凡因事或行為等造殺業,百次削一祿;若屬有害蟲之殺業,此乃自衛,故可因此減至十分之一,此乃殺業最輕者。

    凡有蓄意而殺生,如電、毒、釣等行為所造殺業,須負其惡意之起心動念罪業,故一次削一祿。

    生命誠可貴,螻蟻尚且貪生,故世人當體佛經所云:「眾生悉皆可能為我夙世之親眷,則仁心慈悲即可發露,至少斷除自行之殺業,而減輕業累、業罰。
     
  • 十八、奸商

    冥府二殿文判 降  

    十八、奸商

    古有云:「無商不奸」,此句廣泛影射從事商業之人,其用心必在圖利;利益當頭自然只顧自己,不顧他人死活。但是,直至今日,商業行為,是經濟脈動的一大重要因素,並且,更因物質慾望之提昇,利益掩蓋道德良心,今時尤甚往昔。商人之競爭,在自然生態中,比諸弱肉強食更為可怕。因為,人心若只存在利益,則一切親情、友情、愛情、恩情,俱皆化為烏有,只剩下用盡心機,攫取財利。商者,很廣泛,所以,甚難規範屬於哪個條例來處罰。並且營商之道,若不心思擅巧,很容易被市場機制所淘汰。所以,為商奸巧,實亦非過。但,若有不法之行為,如現今之仿冒、盜版、偷工減料等等,悉皆在奸商之罰則中。

    凡起心動念,擬欲從事不法之商業行為,即削一祿,可以每起一念,即削一祿。

    凡已實質從事此一不法行為,即削一福。可以每一不同之從業,而每次削除一福。

    凡在商者,煽惑或矇騙,使貪小利者上當,或無知者上當,則削三福三祿。若僅起心動念,未付諸實行,但已先告知他人,而由他人取代而行,則需負起教唆之過,乃削一祿,一人一祿往上類推。

    凡在商者,故意囤積哄抬物價者,則以每五日為一單位,削除一祿,直至其釋出所囤積之物品為止。

    凡在商者,有以商業行為而為害民生,甚至國家者,即削三福,可以削除至改過為止。

    凡有在商者,原本奸惡,但受勸化改過向善,有司鑒其真心,即將罰則勾除,並酌情復其福祿之運。

    商業行為,攸關民生,亦與國家安定有關。故特闡明此例,以警醒世人。有,則速改!庶免福祿削除,悔之不及。
     
  • 十九、欺騙

    冥府六殿文判 降  

    十九、欺騙

    所謂欺騙,本質上是掩蓋真相,不欲人知之真正用心,故多屬為惡。今人常喜以「善意的欺騙」,作為自己言行有不得不爾的苦衷。但善意的欺騙,若對他人造成實質的傷害,仍屬犯錯、造業。故,世人切莫自欺欺人,為自己的錯誤言行找藉口。不過,欺騙之動機,當然亦屬罰責之考量。譬如:癌症末期,親眷恐懼餘後時日,活在悲傷恐懼之陰霾,所作善意的欺瞞,即不屬欺騙之罰責。冥律森嚴,乃秉天律之至正無私,而行賞罰。

    凡有為圖己利,不論日常生活,或運程、事業等,起心動念意欲欺騙無辜之人,每三次削一祿。

    凡付諸行動,則一次削一祿。

    凡有重大利害關聯,每欺騙一次,則削其三祿。若造成實質傷害,則視其傷害程度,需依因果律,則生因果業報,但先削除一福。

    世人當知,人生在世,時刻在與人互動;而其互動,絕大多數以言語為之,而欺騙,最直接方法即是言語說服。因此,此業不重,但卻屬人類最易輕忽而犯過。故特列此章,為警!為勉!
     
  • 二十、心胸狹隘報復之罰則

    冥府八殿文判 降  

    廿、心胸狹隘報復之罰則

    世間乃為群居體,亦因而人際互動頻繁,俗云:「一樣米養百樣人。」此謂人之賦性與習性均會因客觀因素而改變,既是群居互動又頻繁,則產生摩擦自然難免。而報復之心即可見其人之心胸,若受害者因為對方凶暴蠻橫,並且恃強欺弱,受害者思欲報復,尚可理解。但世間有許多人稍受迫害,不論有心無心之傷害,即欲逞快意而報復,因而社會不安寧,有肇因於報復行為,但此行為大多屬個人事件,其危害較輕,故本罰責重在收警惕之效。

    凡有人執於受傷害而欲報復,分成四小項:

    其一、對方無心而欲加報復,一次削一祿。

    其二、對方有意傷害,而始欲報復,則可累積五次,始削一祿。

    其三、自身並無多大傷害,卻心有不甘,欲加報復,一次削一祿。

    其四、自身有受傷害,而欲報復,則可三次累積,始削一祿。

    凡以報復他人或逞自身快意、或逞英雄主義,甚或僅為他人強出頭,若報復未有重大傷害,一次削一祿;若有重大傷害,即削一福五祿,而其事件另依因果律審斷。
     
  • 廿一、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

    冥府九殿文判 降  

    廿一、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

    詩曰:為人切要善存心。和睦敦鄰禍不侵。

       學道修身涵養志。天恩共沐有佳音。

    今日台疆一地,雖曰民生富足,但貧富差距仍大,尤其台疆一地聲色犬馬,紙醉金迷,幾乎已到春城無處不飛花之境地,造成人們好逸惡勞,貪圖不勞而獲者日多。因此在入不敷出之際,只好鋌而走險,賣命賺錢,此乃功利社會最諷刺之現象「斷頭生意有人做,賠錢生意無人為」。故,台疆一地常可見遂行暴力討債、綁架、恐嚇等不法行為,故因應此象,本殿職司所在,乃列罰責。

    凡有暴力恐嚇行為,即削一祿,為首之人加削一祿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
    凡以暴力逼迫他人服從己意,即削一祿,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
    凡以暴力恐嚇,即削一祿,若僅恐嚇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取財物,則加削一祿,財物之多寡,依冥律每一限量即加削一祿,可以無上限類推。若是圖色則削一福,所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
    凡以暴力遂行己身目的,不論迫害、恐嚇,及至造成其他受害者因此所衍生之後遺症,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
    暴力行為乃傷害人際互動以及祥和之惡劣行為,故冥司特列罰則。
     
  • 廿二、搶劫

    冥府五殿文判 降    

    廿二、搶劫

    世間陽法對於搶劫一罪迭有重刑,冥律更是不容,因為遭搶之被害者,不但損失財物,有者身體尚受傷害,並且心靈之陰霾,可以數年揮之不去。

    故,其所施之人必需承受重刑罰責,何況,許多遽行搶劫之人,絕多數貪逸惡勞,想要不勞而獲,有者更因吸毒、享樂、入不敷出乃致行搶,更是罪不容赦。但刑之意涵,乃為自新之機,冥律雖嚴,尚不致不教而誅,重業之罰,首在警惕,故本篇乃列罰責,以收警惕之效。

    凡在起心動念或籌劃行搶之際,遊神監察司神即可施警,譬如生災禍、起事端、橫生波折,以利嚇阻。

    凡欲招募同夥行搶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懲或生病災。

    凡以議定行搶而未實際作用之前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報、或鬼神警嚇、或出事端以利阻嚇。

    凡有意行搶並又遂行之人,有司立即彚報東嶽大帝,因果著即顯成,並可禍報提前,並將福、祿、壽勾除,身亡之日即先發處血汙池之罰,再審定功過。

    本罪因屬重大傷害他人,並無辜之人受此害之後遺症甚大,更因此影響社會治安,善良之人驚懼不安,故非僅削福祿可示懲,乃有重罰。
     
  • 廿三、強暴

    廿三、強暴

    俗云:飽暖思淫欲,際值台疆一地經濟起飛,民生有趨富裕之象,乃連帶使許多人未能克制欲望。然則,人之所色,若屬夫妻,則為人之大倫;但卻因歐風東漸,民俗同化,今時人之觀念,已非往昔淳樸。故女者貞烈之心較失;男者漁色之行愈旺。

    孔聖人云:「血氣方剛,戒之在鬥」。然則,今時之人尚宜:約制血氣、戒之在欲。色為刮骨刀,古云:「色字頭上一把刀」,但此僅為普勸世人遵循禮規。本篇所列更是惡質不堪,因強而暴之。

    一者以暴力而行,必將傷害被害者之身心;二者被害者心靈之驚懼,對於日後人際互動將產生甚深之陰影;三者不願之心遭受強迫暴行,對於受害者之傷害,不但有形無形之侵蝕、困擾,有可能致使被害者易產生同樣暴烈之性格。故此罪乃在警惕世人切要慎為約制自身之心靈,庶免造成他人深遠之傷害。

    凡有起心動念欲行此惡劣暴行,即削一福三祿。

    凡此心不釋,時時見色起意,可以累計累罰。

    凡此罪之遂行,陽法不計,冥律即依因果論罪,但身亡之際即發交銅烙炮炷之刑。

    人之敦倫本屬你情我願,一切以甘心而受之,暴行不但傷害他人,更造成自身心理性格發展之不健全。奉勸世人,無者勉之,有者立發誠懺而改。
  • 廿四、殺人

    五殿閻羅天子 降

    廿四、殺人

    殺人者,人恒殺之;因果律定是如此。然則,輪迴果報不足以收震懾人心之效,試看目下閻浮提地所發生之殺人事件,實以怵目驚心,猶不足以形容。為何殺人?為財、為名、為情、為氣,所有人世間所發展之事務及情緒均可以為殺人作藉口。因此,這是心理建設不足、是震嚇作用不彰、更是隔胎果報之不能惕勵眾生。故 關皇乃將因果報改為現世報,所緣即此。

    殺一人,可以牽連到無數人之悲慟、損失,更有可能對社會、國家,造成莫大傷害。

    上天有好生之德,世人切宜體此悲心,止殺念、斂惡性。凡處於激動失智之際,能夠潛靜心思,裨利冷靜心神,改變意念,庶免犯下濤天大罪。殺人,不但陽法重罪重罰,冥律之業報亦重,若事涉弒親,並可能打入無間地獄,永不超生。本殿執掌此重罪重罰之權柄,際值著書之緣機,故甚願先列未行之罰責,以資惕勉世人,甚勿有此殺心。

    凡處世起殺人之心,不論其因所在,亦即其動機縱然尚屬正確,亦在罰責之內,立予削除一福三祿,若屬殺心不退,時思殺人而後快意,則可每三日計一罰,累計累罰。

    凡以遂行殺人事件,但其因是無心或正當防衛,則由陽法論罪,冥律再定因果。

    凡起殺心,但卻能止消其念、並懺悔,確切未行,則可通報有司取消罰責,並酌予復其福祿之半。

    「治亂世用重典」,乃為往昔法家之一貫主張,但時至今日重視人權,故重典一修再修,乃至稍嫌放縱惡行,故有本書本篇之著,甚願世人知所警惕。
     
  • 廿五、暴殄天物

    冥府四殿文判 降 

    廿五、暴殄天物

    所謂「暴殄天物」,實則即是在耗福。舉凡不知珍惜食物,必落至餓殍之果報;不知敬惜字紙,必落至耗損功名。其因何在?食物乃農工血汗所耕作製造,字紙乃聖人啟蒙之教化,故不能珍惜,當必罰之,不使其受惠。

    世人在富裕生活中,互相比較豪奢,即是一種浪費福報的不智行為,今時可以享受富裕安定之生活,可知累積了多少世的福德,可嘆眾生不知惜福

    然則冥司罰例,重在警惕教化,不在嚴峻罰刑,故本殿特列罰則,以資警醒世人。

    凡在日常中浪費食物,或不知敬惜聖跡字紙者,以單一事項而計。凡有三事即削一祿。

    凡有此行為,知有警惕改過,每年逐漸增福添祿。

    凡知過能改,且廣為勸人者,立生福報。

    凡因此受勸而改過之人,除自身得福祿之外,善勸之人,亦可一人增一福,可以累計。
     
  • 廿六、陷害

    冥府六殿文判 降

    廿六、陷害

    所謂陷害,必屬損人利己。亦即為圖自身之利益,處心積慮,陷害別人達到目的,不論為財、為名、為情愛,甚至為仇恨,不論任何理由及動機,只要是以不正當之手法陷害別人,即是犯此罰則。

    聖人教化:嚴以律己,寬以待人,是為仁。然則,今時適得其反,人人竟是寬以待己,嚴以待人。故,陷害他人之事,層出不窮,此一事件行為,雖然不至罪大惡極,但是卻也有人因遭陷害,導致妻離子散、家破人亡。語云:十目所視,十指所指,人言可畏,捏造不實事物,以訛傳訛,有造成他人傷害甚深之可能,故,本殿有此職司,乃列罰則。

    凡起心動念,欲陷害他人,五日不打消此念,即削一祿,可以持續削祿至消念為止。

    凡實行陷害他人之事實者,即削一福。

    凡知此改過遷善者,則每年為一單位,賜增一福。

    凡能勸化他人,若收實效,亦即其人改過遷善,一年得一福,而善勸者,亦同得一福。
     
  • 廿七、偷工減料

    冥府四殿文判 降 

    廿七、偷工減料

    所謂偷工減料,必在圖利。而其利,卻以昧良知,罔顧他人生死大事而為之,因此其罪源甚重。

    試想:台疆之九二一大地震,許多大樓倒塌後,才發現樑柱石材嚴重偷工減料,而枉死多少冤魂。為工者付勞力,取資酬,天經地義,但為圖厚利罔顧人命,卻傷天害理。本殿列此罰則,亦在警惕世人,不論身在任何行業,慎勿犯此罰則,以免悔之莫及。

    凡有起心動念,欲行偷工減料,則削一祿,可以每起一念,即削一祿,祿盡削福,福盡削壽。

    凡有遂行偷工減料者,視其產品對他人之危害,無生命危險者,削一福,可以按件削福,福盡削壽。

    凡遂行偷工減料者,有危害他人生命者,即削五福。受害之人命終,依因果申控,按律罰懲。

    凡有見此罰例,或者自行反省懺悔,當可斟酌其懺悔程度,而復其福祿壽。但,先決條件以無危害人命之虞者。
     
  • 廿八、為人謀而不忠

    冥府七殿文判 降

    廿八、居上位而不恤

    所謂居上位,可以為官、可以為商。而不恤,亦即不能體恤下屬之辛勞貢獻,常施加名目,以利剝削其應有所得之利,古云:「苛薄成家,理無久享」。

    待人以寬,天賜福報。其意旨即是要各人盡本份,可以各得其利。為上者,以下者之辛勞,而得利潤;為下者因上者之投資,而可溫飽,乃屬互蒙其利。故上者不恤,猶如殺雞取卵,實為不智,但僅苦口婆心,勸不醒利慾薰心為之上者,本殿乃列罰則,以期可收宏效。

    凡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。

    凡付諸行動,即削一福。

    凡此情形,均可單一事件而削其福祿。

    凡能知所省懺,則酌情復其福祿。
     
  • 廿九、挑撥離間

    冥府六殿文判 降   

    廿九、為人謀而不忠

    所謂為人謀,可以說受託,亦可以說任職,不過俱皆屬於為他人作事,既為他人做事,而不忠,即乃不盡心,必定壞人之大事。譬如工匠得人薪資為人做事,不能妥善盡心,必將導致業主重大損失。冥律既有對為上者不恤,有其罰責,相對為人做事不盡心,亦當有所罰則。

    凡起心動念,不論挾私怨報復或貪圖方便、財利等心,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。

    凡遂行此事,不論為人做事屬於何事、何物,積三件削一福。

    凡屬公眾利益,遂行犯此例者,即削一福。

    凡有危害人命,即削五福,並按因果律例審斷。

    凡知懺悔,即斟酌復其福祿,但以未危害人命為限。
     
  • 三十、居上位而不恤

    冥府三殿文判 降

    卅、挑撥離間

    世人常因喜惡或利益衝突,乃無所不用其極,以期達到報復或遂行己願,因此在人際社會中,常見有人以挑撥離間,使人誤會,進而衝突。

    離間本屬兵法之策,但人心擅巧,喜用機鋒,將之運用於商場及人際關係。不論兵法,不論民間運用,其首在即是攻心,因而造成衝突;雖然民間運用之傷害不如運用於軍事,但傷害人際和諧,乃屬必然。

    凡有意對他人報復或攫取利益而思挑撥離間,即削一祿,但同一事件不累計。

    凡以遂行而使人受害,輕者五件削一福,重者二件削一福。

    凡能見例心生懺悔,即斟酌復其福祿。

    註:本例不適用於軍事或國家命令,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危害,則依天律之律例。
     
  • 卅一、偷竊

    冥府二殿文判 降   

    卅一、偷竊

    所謂「小漢偷挽瓠,大漢偷牽牛」,此乃台疆俗諺,意謂從小不教,及至長大膽子愈大,壞事也做得更大。偷者,不經人允許而取,謂之偷;不經人邀請而入內,謂之竊。若僅屬偷竊,尚屬膽小之人,思欲不勞而穫,但若偷竊經人發現,卻惡向膽邊生,即可能演變成強盜、殺人事件,故偷竊雖屬小罪,但卻是大罪的根源,並且容易使遭竊者心驚膽跳,惶惶終日。

    故本殿職司罰責,重在警惕,以期世人不生此心念,避免造成他人不安

    凡起心動念,欲行偷竊者,二件起念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
    凡有起心動念引誘或招募他人行此偷竊計劃,每一事件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
    凡告知他人後,雖未踐行,但他人已自行為之,他人是依實行犯而罰,但首作俑者即先削一祿。

    凡遂行偷竊者,即削一福。

    凡因偷竊行為而造成人身傷害,或人命債,則依因果論報。

    凡有上述行為,見例而省思懺悔,未有再犯,即可斟酌復其福祿,最高可以達到復其所削福祿之八成。
     
  • 卅二、肇事逃逸

    冥府六殿文判 降   

    卅二、肇事逃逸

    際今文明物質兩皆提升,並且醫藥發達,人之誕生以及生命過程,亦皆提升。相對交通工具亦因此進步,但卻因人口密集車禍不斷,今日之人心已不若往昔純樸,肇事者為免官司纏身,多有人肇事即加逃逸,更甚者撞傷人,再倒車輾斃。人命至此,殊為可嘆!亦可見人之道德良知淪喪至此,夫復何言!然則,本殿職司所在,故列明罰責,以資警惕世人。

    凡有肇事逃逸者,即削一福。

    凡所受傷之人達到重傷,即削五福。

    凡所撞傷之人致命枉亡,即依因果論斷。

    凡因肇事,為避免醫藥官司纏身而加以輾斃者,三年之內福祿削盡,五年之內勾命,並且專案呈報東嶽大帝,先入血污池、刀山、油鍋各小地獄刑罰,各五十年,再依因果論斷。

    凡見例而警惕,並加以勸告他人,則每一事增加一祿,並專司立即定案生效。

    本殿因此例之傷害,不單是當事一人而已,並且有可能累及其親眷數人,故要慎重奉勸世人,偶因未加注意肇事,應立即探視,並加送醫,雖然會有許多麻煩,但卻可能因此而救了許多人,故有此一例,奉勸世人警惕。
  • 卅三、綁架勒贖

    冥府八殿文判 降  

    卅三、綁架勒贖

    世道人心已趨向見錢眼開,並且多不能刻苦耐勞,見別人富裕,即生惡念,想要用生命威脅別人付出鉅額金錢。試看,台疆一地,近年中綁架勒贖事件有多少?世人切勿以為綁架勒贖均係窮凶惡極之輩所為,許多平素看似老實膽小之人,也會犯此滔天大罪。故本殿首在警示世人,切勿犯此大罪,若一旦遂行,此罪則恐非削福祿而已。

    凡有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,若時時不打消此念,可以按日削祿,祿盡削福,福盡勾命。

    凡有利誘、招募他人,欲行綁架勒贖計劃,其間即削一祿,按日削祿,至打消此念為止。

    凡有告知或計劃夥人綁架勒贖,雖然自己未踐行,但他人卻自行,自行犯者依遂行犯罰之。但首作俑者,即削一福。被綁架者,若生命受到危害死亡,即削五福。

    凡遂行綁架勒贖之人,一人各自削五福,若有凌虐事件,則每一事件加削一福,若有危害生命死亡者,則一年之內福祿削盡,二年勾命,並依因果論斷,身亡之日且先發交銅烙、割心、剜腸小地獄,各刑罰百年。

    凡是首作俑者,未踐行,但卻危及人命,亦需受此二小地獄之刑罰各五十年。

    此例罰責重在勸勉世人,有則速改,無則勉之,可將此例勸化他人增生福報。
     
  • 卅四、製造槍彈

    冥府九殿文判 降  

    卅四、製造槍彈

    「槍彈兵凶也」,凡欲持此利器,必有圖謀。台疆一地,槍枝之所以氾濫,乃因販售有利可圖,因此乃有人遂行製造槍彈,孰料此行為,已造成社會極大不安。因而本殿職司所在,欲明列罰責,以資勸勉世人,勿犯此罰責,而致福祿削除,導致終身落魄。有則速改,無則勉之。

    凡欲以此為圖利,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,三月不消此意念,則加削一祿,可以累積削祿。

    凡因此販售他人圖利,則削三福,凡因此有害人命,則依因果論斷。

    凡見此事例,心生懺悔,永不再犯,並且無害人命,則可復其福祿,最高達八成。
     
  • 卅五、製素摻葷

    冥府十殿轉輪王 降  

    卅五、製素摻葷

    此一行為,雖然是商業行為,但基本上是存心不良,一者素食者乃人之慧器,摻葷乃斷人慧器;二者必因圖利之關,或以口味吸引,或以成本考量等等,俱屬罪不容赦。因而本殿職司靈魂投胎之本責以外,特列此罰責,將投胎之靈注銷其福祿。

    凡有意製作素食食品,而將葷物摻雜,即削一福,若屬在世之人,則每一起心動念,削一祿。

    凡因此購買之人,不知不罪,但製造者,每十件擔其業,削一祿。

    凡已遂行之人,則專案登錄,每十件擔其業,削一祿,可以在其產品流通之際,累計累罰,若屬將要投胎者,則削三福五祿,再轉人身。

    凡見此例,驚心懺悔,或勸化於人,可以復其福祿,每勸一人,得效則增一祿,每勸十人,不論有無其效,則增一祿。

    此例罰責,雖非罪惡滔天,但在商無德,在行為傷人慧器,實有不該,深願世人有者速改,無者嘉勉。
     
  • 東嶽大帝 跋

    東嶽大帝 降   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 跋

    天律無私,冥律森嚴,十殿冥王之判例,牽引人之一生福禍休咎,故冥王之鐵面,以鐵猶不足以形容。

    可嘆!眾生卻以身後一了百了,何懼地獄嚴刑;故我行我素,惡性不改! 上天有鑒及此,嚴刑既不足惕勉,則加以削除福祿,令其為惡不能身死之後,始受其罰,令其在世即加以削福減祿,以期現受苦報,以資惕勵他人

    貴堂膺承大命,著造《玉律規箴》,不但可補古書《玉曆寶鈔》之新律,更可以此為眾生針砭心態,以此改變眾生不知去惡之頑心劣性。

    書已著成,吾猶恐眾生輕忽寶書,不以為意,乃特來作跋述明,深願眾生,珍而惜之,用心研閱。若能居家一冊,保平安、去災星、增福祿,吾之悲心,願能體會,是為誌跋之用意。

    東嶽大帝 跋於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丁亥年九月三日
     
  • 南天主宰文衡聖王 跋

    南天主宰文衡聖王 關降 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 跋

    往昔《玉曆寶鈔》頒行於世,一時洛陽紙貴,人人爭相傳閱,因而十殿冥罰之森嚴,於茲頌揚人世,乃致眾生深知警惕,畏冥律之無私,懼冥獄之厲烈,大收勸世警惡之效。

    然則,時至今日,人心麻木,早已將冥律苦獄置之九霄雲外,尤其際值末法叔世,功利抬頭,人心趨於求名祿,更甚於身後嚴罰之罪責。有鑒及此,上天降著本書,即在惕勵眾生,既無視身後冥罰,乃依冥律削其現世福祿,使惡者速遭冥罰,以期挽轉世道人心。

    古今寶書相互輝映,貴堂奉旨著作《玉律規箴》,一者因應人心;二者因應變遷。然則天有好生之德,本具宏慈深憫,不忍不教而誅,乃有本書之著,深願世人切莫輕忽,視以吟詠之作,及至遭報噬臍之痛,悔之莫及。

    謹以數語,以誌篇後,作為勉勵眾生。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    南天文衡聖王關 跋於台疆懿敕拱衡堂

    天運丁亥年九月十日
     
  • 亞聖孟子 篇後語

    亞聖孟子 降   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 篇後語

    夫,人心之惡,千頭萬緒,舉凡七情六欲,悉皆可以生為惡行之念;起心動念之際,又可以分判其惡行廣泛輕重。是以故,古人有云:「心之難測,乃在不知所以」。既然人心之惡紛沓莫名,如何使之收歛?唯,警惕仍有不足,必需針其所懼而戒,庶能收其宏效。

    古時法家在亂世倡言用重典,即因亂世戰禍草菅人命,如若不用重典,則難使人心懾服。今日 上天降著《玉律規箴》,乃是不願用重典以懲眾生之惡心,依舊秉持天有好生之德,至正至仁,先著寶書以資勸化,使眾生知其惡念惡行,必受懲罰於削除今生之福祿。一報還一報,既仗不當勢力侵損他人,天罰削除自身所有之福報,先教而誅是為至聖所倡之仁恕。

    然則,著書總有期限,人之惡心,不下百千萬種,又豈是區區一書盡可羅列,故又聘敕十殿冥王及文判合著寶書,用意即在冥王所代表之冥律森嚴,使眾生知書之初,即生敬畏、信服,再在書中詳列世人常易犯之罰責,詳列其削福除祿之罰例,乃在具體警示世人切莫以身犯法。

    今寶書已成,貴堂即將頒行壽世,已普受世人觀囑期待。吾乃不惴冒昧,猶要贅言羅列書之篇後,以慰勉眾生珍而惜之。憑列書後,是為苦心所寄

    聖孟子 降誌於台疆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丁亥年九月十七日
     
  • 觀音菩薩 篇後語

    觀音菩薩    

    為《玉律規箴》作篇後語

    我佛慈悲,菩提樹下証悟,乃宏開法筵,濟渡眾生。

    今貴堂領命著造《玉律規箴》,警惡於未生之際,實乃 上天慈悲之意旨。眾生累世輪迴造作諸業,因此而有諸緣牽引,雖說有心向善,無自救之門,故天賜寶筏,內載珠璣,苦口婆心,以茲勸化世人。詳審、細思,若執意藉詞推託,則將以削除福祿,正可對治世人之所以行惡,乃遂己私欲;福祿正是世人之所欲。兩害相權,眾生自擇。

    太上感應篇云:「禍福無門,惟人自召」。故闡述分明,惕勵眾生,無需為己之私傷及他人。縱然得逞,亦需付出自身未來福祿,而導致得一時之快,禍遺百年身。

    諸大正教、諸聖佛菩薩,莫不慈悲,諄諄教化,然則,聽者渺渺,我行我素,今日寶書將成,惕過者向善,勉未行者警覺,誠為眾生桌上右銘。

    際值書之將成,即要付梓,吾乃再作贅言,婆心勸勉眾生:勿以書之輕微而棄置,束諸高閣;若能潛心一閱,只要有朝一日,起心動念,遇有惡行,警覺此書罰例,乃遏止惡心、惡行,則後福無窮。謹述數語,憑列書後,光贊寶書。

    南海普陀觀音菩薩 降於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丁亥年十月一日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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