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果病象印證之新註解

  • 恭接著書玉旨

    本堂主席關  登台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4

    聖示:本堂今夜恭領著書天命,更得諸佛上聖賜勉,願諸神人能得同心協力,無負大命重責!

    本堂主席關  登台

    今夜恭接 昊天玉旨,命本堂城隍五里外接駕,本堂福神十里外接駕,其餘神人排班候駕。

    欽差金闕御史王天君  降

    聖示:吾今夜降蒞,乃為 昊天敕賜玉旨開著新書,玉詔頒宣,神人俯伏。

        欽   奉

    玉皇大天尊玄靈高上帝  詔曰:


    居凌霄寶殿,痌瘝萬眾,無時不以蒼生為念!際值末法時期因果大清算,眾生迭受因果討報之糾纏,是以
      故,末法多異象、人心日益沉淪。爾堂應運創設鸞門普化,廣頒善書之儀,廣結文字善緣引渡眾生,居功厥
      偉!早期創堂,即有 觀世音菩薩領無極懿命暨 昊天玉旨,開著《因果病象印證》寶書一部,書成之後,眾
      生無不如獲至寶,頒傳流佈,眾生奉為圭臬,一時洛陽紙貴,再版數十次;直至今日,仍然廣為眾生所熱讀
      爭閱。然則天律改為現世報,雖然昊天律例,是為眾生一體適用;但種瓜得瓜、種豆得豆之因果律例亦是亙
      古不變,只是因應天律乃有新解。為使眾生明乎天律與因果律例,不但相互不為衝突,仍然有眾生在天律與
      因果律之中知所適從;乃敕旨一道,聘由原著仙師 觀世音菩薩為主著仙師,派命爾堂勇筆為主著正鸞,題
      其顏曰:「因果病象印證之新註解」。甚願寶書已深厚澤于眾生,新註解而後更加助益眾生,明白因果律例
      之討報與現今律例中之改變,進而使眾生受益無窮!願爾神人同心,書成之後論功昇賞!

      欽哉勿忽  叩首謝恩

    天運歲次戊戌年六月二十三日
  • 濟公活佛 為序

    濟公活佛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11

    哈哈!老衲來為

    《因果病象印証之新註解》為序

        「因果定論」乃為「天律」所依據之根本,二者雖非相互從屬,卻絕對是相互連動,且為互補。試言: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是天律或因果?嚴格分際,即乃天律是根本,因果論為動力。然則,往昔在此二句之下尚有「若是未報,時辰未到」,但值如今,天律改為現世報,乃要根除隔世報之不平,因而已無「若是未報,時辰未到」之語;僅能在現世報之因果律中,若有立發誠懺,可得福報。

        《因果病象印証》一書乃為大慈大悲 觀音菩薩于貴堂創建之初,秉於慈憫眾生,且要助力貴堂辦道艱辛之情境,故毅然請命請著此一闡述因果律例精闢妙論;果然寶書既出,全台轟動,甚至頒傳海外。甚多眾生正處蒙受果報之際,得此寶書,似是茫茫大海一塊浮木,解濟倒懸之苦!

        今時天律既是現世報,觀音菩薩摩訶薩大慈悲于眾生,故又願領命,就此寶書再作新註新解,允為眾生之福是也!

        哈哈!老衲為眾生額手稱慶!故于著書之前,乃來敘述以為序而勉眾生。

    濟公活佛  降於台疆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戊戌年七月一日
  • 地藏王菩薩 序

    地藏王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11

      序


        「菩薩畏因,眾生畏果」,緣於菩薩深知種因之後果,乃如附骨之蛆,沒完沒了!但眾生昧於因果,僅知目前業報之苦果,動輒怨天尤人,卻不知此際之業果,係溯於自身往昔所造之惡因。

        故因果業報之立論,其關鍵是在「畏因」。尤其末法時期因果大清算,更有昊天 關皇更改天律為現世報,因而不但菩薩畏因;衍生于修行之人,亦要深自惕勵於戒慎造因。緣於此身既在修行,一旦造因,則業果當世顯現,將使修行路程更加艱辛!推論而及一切眾生,當然亦要知此因果律例之變遷,乃迄依據之律法如何,對因果律例之定論針對結構性之衝擊。是為天降寶書,以作新註解,用心之良苦!

        末法眾生雖然業報接踵,但是天開普度、大道頒傳,更有南無大慈大悲 觀世音菩薩摩訶薩,時時刻刻眷顧繫念眾生,因而早期有《因果病象印証》,乃迄一系列因果書。今時有針此變動作新註解,東土眾生何其有幸!

        故寶書之著,吾願眾生雀躍,爭相取讀,切勿視為一般吟詠,庶免寶書在前,失之交臂!是為序。

    南無地藏王  降於台疆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戊戌年七月一日
  • 地藏王菩薩 序

    地藏王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18

      序


        「時代變遷法亦遷」,此乃諸天佛聖早有明訓,然而此際文明愈昌盛,但病毒更猖獗!試看往昔之絕症,如天花乃至瘟疫,此際均有藥物可治,但是接踵而來如世紀黑死病乃至伊波拉病毒,更甚者阿茲海默症等,猶然束手無策!正是所謂「人造孽不可活」。

        在目下世道人心之惡化中,上天雖有好生之德,卻由不得眾生造罪,自招業報!吾更要提醒眾生:南北極之永凍層亙古病菌,一旦因冰層溶解而釋放,則其荼毒之禍害將更甚於往昔!而且以今日醫藥之水準,更是束手難敵!故吾所云,正是眾生切身所需謹慎,更是不可避免將要面對!

        但時運既變遷,雖然法亦遷,天律更是改為現世報,往昔總總雖然有其脈絡可循,但不可諱言,其變動之大,實亦衝擊甚大。

        今日幸有南無 觀世音菩薩摩訶薩,大慈大悲、憐憫眾生,著述《因果病象印證》於前;因應天律變動再做述論新註解於今,可謂眾生福音!際值書之初著,吾不揣愚陋,謹述數語,一為光贊寶書,二為勸勉眾生,是為序。

    南無地藏王  降于台疆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戊戌年七月八日
  • 無極麻仙姑 降

    無極麻仙姑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18

    聖示:吾今夜降蒞,乃奉 母諭為寶書頒敕凡例。(奉 母慈諭:神人免跪)

    皇母    慈諭:

    際值末法時期,一者因果大清算,二者天律是為現世報,廢除隔世果報,雖屬更近公平,然則,諸眾靈兒乃愈
      受律例及果報之纏礙。爾堂奉懿旨創建,乃有南海 觀音菩薩著造「因果病象析論、印證」之寶書,為眾生
      闡明果報,裨益眾生解開因果枷鎖。因應現世報律例,因果定論雖無改變,但報象及其歷程乃有不同,故再
      悲心著造新註解。

    心大悅!除早前之殊例:

    「壹仟本助印之功德,可化解一件因果公案」之殊例仍在之外,另懿准:

    每助印壹仟本,另加賜免去一災、增一祿、延壽百日,並准累計。(意即此書頒傳之中均可適用)至壹萬本
      者,所增加賜均予加倍計算。(並著令三曹同証登註)

    能在著書期間,乃至書成之後,勸勉他人或引薦他人用心閱書,即予登註,比照助印寶書同一功德,每一人
      以十本計;若其人受引度向善,則比照為助印一百本之功德。(此例並予會知三曹同証)

    流通寶書,其功德著令諸天監察司神登註彙報,功德比照前例。

    在著書期中,乃至書成之發行等,爾堂諸兒女之發心護持,授命爾堂主席依律登註;唯懿准加倍敍錄,願爾
      神、人同心用命!並且此凡例適用于結緣諸善兒女,乃為用勉爾堂辦道之堅誠!至盼諸眾兒女體
    慈懷,各盡輸誠!

    無極皇母  頒敕台疆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戊戌年七月八日
  • 觀音菩薩 自序

    觀音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8‧25

      自序


        昊天悲憫,再降著作註解,裨益眾生前後對照(因果病象析論及印証──闡述因果理論及其病象。新註解,則為因應天律改為現世報,乃至果報會有不同)。

        吾亦憫于眾生時受果報之苦!然則今有果報,溯于自身蒙昧無知之夙世所造;因而上天至仁至慈,不忍不教而誅,故在因果定律之內,法外施恩闡述因果報業。其所憑藉者,絕非天律,而是眾生自己!是以寶書頻降,不但弘揚鸞門諸聖代天宣化、普化眾生之苦心孤詣,更使鸞門法船,猶如苦海慈航,濟渡有緣;更乃貴堂數十年神人努力之目標是也!

        今新註解已頒敕,而將開著,吾有幸延續此一寶書立論及開著之神聖使命!當更願:際此末法時中因果清算,眾生似如熱鍋上之蟻,渴望渡脫險境之仙槎!吾乃義不容辭續領天命,與貴堂諸聖暨諸賢同心共願,為眾生而奉獻。

        謹以數語,用為自序,並與諸眾有緣共結善緣。
  • 觀音菩薩 概論

    觀音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9‧15

      概論


        眾生處在末法時期因果大清算中,卻常有眼見或耳聞旁人不知修行,卻也平安無事;自己虔誠頂禮佛聖,更加精誠修行,為何坎坷不順?欲解此惑,吾先闡述一個重要觀念──命程與因果討報。

        何謂命程?語有云:「未先註生,先註死。」命程即個人自呱呱墜地時,乃迄死亡之日,全部過程之種種際遇及起伏。然則此際遇及起伏,由何而來?溯自冥司定案發交十殿轉輪之際,你一生的際遇及起伏,已註入此一生命體;當然並非鉅細靡遺全部登註,但是大事如:富貴或貧賤,或田產、子息、災劫等,均有註成。而其所依據,並非單一因果事件,而是累世間善緣、惡業等等,加以累積達到冥律單一事件。如得財富、或賢妻、或孝子等等;當然相對者,即是舛運、災劫等等。簡言之,命程所發生之大事,屬累世業緣而註成。

        因果討報,乃屬單一事件──乃累世中侵害無辜之受害者,於冥司申控,閻君審斷而發旨討報;故在人之一生間,有人甚頻繁受冤親討報。此一觀念之釐清,應有助於眾生不平之心。

        但是命程好壞,是眾生各自累世所積造,且已註入命象,必要面對,較難轉圜;但是因果冤親之討報,當下眾生若能眾善奉行,廣為行造善功德,卻可消弭於未緣熟;若已發生討報,則亦能助益大化小、小化無!願諸善眾有緣深思而研味!
  • 第一篇 業債牽纏初始之現象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9‧22

      第一篇 業債牽纏初始之現象


        此篇本文,乃為《因果病象析論》之第一篇,文中提及業債千萬種,唯大致區分為:前業,即前世業。夙業,即夙世以來所累積種種業債。輕業,亦即屬非人命之輕業。重業,即有人命,或牽連甚廣、受害甚深之重業。

        另云及業債發生之前,多有徵兆及其現象。基本上,此一因果理論述之甚詳;然則此一報象,是以隔世報為基本依據。時至如今,天律改為現世報,那麼業報將生之前,是否亦能有其徵兆或有警訊,俾使受討報者能先有趨吉避凶,或誠懺化解之道?答案是:並非一定有。

        吾試舉在「析論」中所舉例而言:如多有惡靈示顯,屬殺業;此一報象在現世報之律例中,仍有之。再如言語失常,屬口業,或有人際關係莫名損敗;此在現世報律例中,仍有之。再如婚嫁、情緣不順,屬淫業;在現世報中,仍會有之。

        那麼現世報律例中,又是何種業報將無警訊或徵兆?現世報律例主要精神,乃在霹靂手段行雷霆之嚴律,以懲頑惡;因此一旦達到施懲標準,有司一旦批准施行譴罰,則如車關、血光、奪命、災厄等,將無如析論中第一篇提及之殺業、口業、淫業等尚有其警訊,可以使受報者知所警惕,進而誠懺,俾有化解、趨吉避凶之道。

        由此可知,往昔隔世報之討報,在受報者而言,尚有緩衝,並能先有警訊,俾得懺悔化解;但是現世報則無此契機!因為「現世報」必定屬於重業,一旦達到施懲標準,雷霆譴罰即至!(註:編者按,請參閱 文昌帝君主著之《現世報律例》)甚願眾生在研閱因果書之際,必要明白隔世報與現世報之差異。

        總而言之,「惡」不分大小,乃屬加害於人,必生怨戾、必成果報!願眾生眾善奉行!
  • 第二篇 勸正信因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0‧6

      第二篇 勸正信因果


        在本書中,吾一再強調因果乃屬一種「相對應」之事實動力;眾生面對因果是如何心態?將是關鍵。

        如何解脫因果之絕對動力?吾欲明白闡述其脈絡,而使眾生明白;而非不明因果,一旦遭遇果報,或驚慌失措、或怨天尤人,諸此種種,不但不是正確面對因果之心態,更有因此舊業未消,新業又造!

        唯吾亦強調出:是要眾生明白因果,而非恐懼因果──緣於「因」已種於未知夙世,故懊悔無用!只有知其緣由,始能開解即將面對之果報。所以建立正確之認知因果,是非常重要;因為只有認知清楚,才能生起正信。

        何謂因果?眾所周知,是種瓜得瓜,但是其中糾葛繁複,幾至可以牽動人生歷程,乃至鉅細靡遺;絕非往昔陽律所本之精神──欠債還錢、殺人償命如此簡易之二分法。基本上,因果本身即為一種相對應之理論,因此其產生之現象,亦必絕對是相對應之結果。

        吾試舉一例而言:有為醫者,不但不具「醫者父母心」之仁,反而仗藉醫病之絕對優勢,對病者予取予求,甚至不顧病者痛苦磨難、甚而死亡!積造如此惡因,則其果報緣熟之世,必然亦是自身受盡磨苦,難得貴人醫機之救治,乃至拖磨而亡!此即因果之對應。

        但是此為往昔隔世報之因果現象。(並非有所更改,其基本所依據之動能,反而因為天律改為現世報,因此加速;並且由繁入簡,已不再由冥司審斷,而後隔世甚或數世始報。)由於因果架構加入此一律例之催化,因而「動力加速、果報加重」,此即為現今眾生需有明悟其變動之處。在因果律之基本結構及其依循脈絡不變中,唯一需要注意及謹慎之處,即在天律改為現世報。

        是以奉勸眾生,除有正信因果之認知外,更要有明白天律之變動。(正如陽法中有增減、修訂條文,眾生不知,則易誤觸法網!)
  • 第三篇 聾啞今生多苦果,皆為惡口道無存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0‧13

      第三篇 聾啞今生多苦果,皆為惡口道無存


        在本文中,點出今生聾者,夙世必屬積造不信道、不信法、不信因果,甚而有因此出言譭詆謗道。或有不聽父母訓言,馬耳東風不受教;甚至罵辱雙親,故形成聾者,乃至聾啞,悉皆以此宿因而成今果。然則天律改成現世報,是否仍依舊律,今生犯此惡業仍待隔世報生成聾啞之人?非也。

        舊律乃以眾生犯此惡業,待入冥司審斷,再行發放轉輪註成聾啞果報。今時,則在諸天巡察之際,登註眾生若有不信道、不信法、不信因果(在此階段之人,尚可不受報),若因堅持自己之認知,但並無口舌之非,則僅屬自身種下損福、損慧之根苗而已。但若有人相勸或引度親近道場(若加婉拒而已,尚可無罪),卻以自身認知而相互辯詰,甚至有惡言乃至謗詆(爭議中常有此現象),則有司即加登註,若達符合現律,即予施懲。

        唯其報象當非侷限於聾啞而已(當然此一現象,亦是在報象之內);若遭施懲,最常見者:耳鳴不已、言語不清、官非纏身,乃至病業接踵而至,其中最嚴重者,即加削福。

        若屬不受教、不聽父母訓言(在此階段,尚有挽回之機),若至桀敖不馴,乃至罵辱雙親,甚至動手毆打雙親,有司即加施懲,削盡餘福,災禍立至!

        總此而言,同一因,在往昔舊律乃註成聾啞之果報;但是今生若僅僅不信道、不信法、不信因果、不受教、不聽父母訓言,差堪在有可挽轉之契機。但若出言謗詆或罵辱,則將已非隔世報,而是適用新律報象顯前。眾生當宜慎之而勉!
  • 第四、五篇 如何解因果病症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0‧27

    第四、五篇 如何解因果病症


        此章主旨,乃為主著正鸞勇筆之提問。吾乃強調因果有其定律,「替代之法」亦有其定論。雖然自古以來,諸佛聖悉皆抱持慈悲救苦救難,但是既然已造其因,則將受此因之果報,是絕無可避免!唯一解開此一因果鎖鍊,只有在其因既造而未緣熟之前,誠懺而後戒慎不犯,進而行善立德,具體化轉業因之動能;並且可以發露改過向善之志行,契入諸佛菩薩之慈悲本願,乃得靈驗顯化之助力。唯此一過程,是為往昔因果律之現象。

        今時天律改為現世報,若惡行之業債牴觸現世嚴律,則其報象雷霆立至,恐已無往昔隔世報猶有緩衝及誠懺化解之機。因此,眾生當須明悟,因果定律不改,但報象已無隔世報之繁冗。

        所以必要在所有因果尚未「業緣成熟」之前(緣於所有眾生悉皆不知夙世以來有何因業),即要時時誠懺、時時行善,以此純淨潔行,以契引諸佛菩薩之悲願;一旦因果緣熟(當然持此心志,則可不觸現世報之嚴律),即可因此獲受諸有緣佛聖應緣救渡。

        在本文中勇筆提問,乃為眾生請命:以發心助印因果寶書,可否解除因果病症,或蒙受佛菩薩顯化解危?因而吾強調:以「替代之法」(緣於前因既造之故),只能時時存心行善,時時懺悔夙昔所造諸業惡,如此可消弭夙世因果之緣熟,更可不觸現世報律例。眾生勉之!
  • 第六篇 因果業報輪迴轉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1‧10

    第六篇 因果業報輪迴轉


        此章主旨,乃在說明天律明定:諸考均可代業債討報。意即末法時期因果大清算,修行之人又有諸般考關,故修行者「考關」與「因業」可以相互替代。但此一律例與因果律可以相互替代中,可以分為二個層次,及其討報相關異同之處。

        首先,求修大道之修者進到修行,其業報已顯,諸如魔考、道考、家庭考、順逆考、情愛考,事業考,乃至朋友考,諸此種種(姑不論其考內涵是考道、或業報),基本上是已必須面對。因而修行者當應抱持「堅毅精誠」而面對,若能:任考不倒!則將「考道」及「業報」一舉消除。(此業報當然仍屬舊律之隔世報,于今顯成,因而躲不開、避不掉,只能勇敢及智慧面對克服。)

        復次,修行者入道修行,道考及業報猶未顯成(因此生所註成,仍然承續隔世報之律例所審斷而緣熟),可資慶幸夙業未顯。身處現世報律例已頒行之際,吾在因果書中有一定論,即乃「因果業,功德解」。修行者在道考及業報尚未緣熟之際(我人悉皆有夙累,切莫以為因果業報及道考未顯成,是自身無考、無業;需知不是不報,乃是時候未到!)切宜時存惕勵之心,眾善奉行,廣結善緣;正如前示:身處現世報之律,若積善德,當可立時消除業報。而此業報又涵蓋道考,如此始能真正無考、無業。

        所謂「功德解」是何功德?解何災事?在舊律中確有對治,但是新律已是以「標準程度」如:大善德化大災凶,小善事化小災晦。因而眾生只要記取此一原則,當可助益道程順遂。

    附註:功德者,三佈施悉皆是;更可廣泛針對舊律及因應新律。
  • 第七篇 解業良方信不訛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1‧24

      第七篇 解業良方信不訛


        本篇主旨,闡述因果病象大致區分精神與身體,亦即無形及有形;無形又勝,更激烈於有形!

        一般眾生常將精神病患之人,歸列於受因果冤親所干擾,基本上是沒錯,但以往昔隔世報律例而言,是因果業報註成今生命程,直至緣機成熟而顯現。但是于今現世報律例已施行,則在人生過程中,將更容易引發精神刺激,乃至神經失常。(眾生是否有察感,近世以來此類患者有增多趨勢?)諸如人際情感之刺激,受到人際不善所侵擾,甚至躭迷沉溺於某些逸樂;尤其科技昌盛,手機、電腦普及,而有浸淫甚而躭溺電玩,乃至產生神經失常(非止於精神病象,亦有牽連于神經失序等病象)。

        際此末法時中,因果清算,除已註成命程之外,尚有接踵而至之報業;乃至因新造罪業,而牽引觸發現世報律例施懲標準。

        首先,吾先註解:因果病──無形之侵擾,形成精神病象,其必要條件是重業因果;即五色令旗中之黑、灰二旗所討報,始能侵身。但現世報律例施行,則青、白、黃三旗之討報雖然不能侵身,但以陰界磁場之「靈力」干擾陽界磁場之身元,一旦如上述之情感刺激、人際霸凌、不善人際關係,乃迄自身躭迷於逸樂,則本具之磁場防護網出現破隙,乃予輕業討報之因果,亦能形成精神乃至神經系統之失常病變。

        復次,身體病灶傷礙,當然仍依循五色令旗之輕、重業報。但是今人不復往昔淳樸良善,功利抬頭,因而處世多以利益優先。是以故,亙古病菌之出現,黑心食品之製造;更甚至對於自然生態之不愛惜,或加速破壞等等,造成本身防護力已逐漸減弱,傷害自然加重。

        在面對如此情境中,因果討報是為基本動力,但外在客觀因素卻是加速、加重,間接造成更嚴重之傷損!大環境是如此,個人雖然無力回天,扭轉此一現象,但是基本上從自我本身妥善保護,進而同化或感召周遭人等,在與時俱進之努力中,可以有效遏阻其外在之禍害,進而消弭自身受報業侵擾之傷損。當然由自身做起,無非即乃心存仁善、廣結善緣,至少是填補自身防護能量之減弱,以及消弭業緣尚未成熟而避免重大衝擊。
  • 第八篇 精神錯亂無邊苦 第九篇 莫名病症牽擾久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2‧1

    第八篇 精神錯亂無邊苦、第九篇 莫名病症牽擾久


        說明:緣於原書中此二篇乃闡述同一主題,因而吾加以合併做新註解。原書點出精神錯亂之病象,主因在殺業重,及有忤逆尊親之夙業;另提及有形軀體受沖煞牽引,導致身體產生莫名病象。

        首先說明,上述所列原由有明註:乃夙世以來造有其因,在輪迴之間終必緣熟,乃註成命程有此病災。吾作舉例說明:往昔醫家處方中,有一味藥謂之「藥王」,其意乃「促發」處方中各藥之藥性;有者是中和,其相互有剋性,導致藥效大減。

        此例適用眾生在輪迴中,此靈及此身已蘊受註成精神錯亂,或莫名病象,只是緣機尚未成熟,故隱而未發。正如目下之醫者,一旦檢診出身體有腫瘤,縱然是良性,亦必警告當事人必須追踪治療,否則突變惡化,恐將措手不及!靈神與軀體一旦註成有此病象,雖然當下尚未發露,只缺「藥引」而已,並非代表不會顯現。

        因此夙業,由當下之「沖煞」破壞身體與靈神之防護能量,于焉病灶發作,使人難以察究是何原因致使如此重病。以上說明,是重點提示眾生:夙世中各人有否造下觸引此一精神及莫名病象無從得知,但卻可未雨綢繆,防範牽引之藥引──即是莫犯上述之罪業,並小心防範日常間諸煞之沖犯。

        尤其際值當下天律已更改為現世報,一旦有此夙業註成命程,若能警惕,勿犯重殺業及忤逆不孝,如此至少可壓制「藥引」,不促發沖犯諸煞。只要立即浄袪,當可免於牽引促發命程病象。

        總此而言,預防勝於治療,一旦精神錯亂,及莫名病象已發顯,則其治療,縱然醫藥發達但卻僅治其表象而已,深層原因是在夙業註成之「命程」。甚願眾生惕勉之!
  • 第十篇 淫業造成遺後患,人生苦病竟無休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2‧8

      第十篇 淫業造成遺後患,人生苦病竟無休


        原文主題是此二句,但今新註解吾更改一字,是為「淫業造成遺後患,人生苦難竟無休」。為何更改此字?緣於往昔律例,以淫業屬極陰之氣,故為傷身。但今非昔比,以文明昌盛資訊發達,容易產生人際關係;尤其人口暴增,全世界近在咫尺,故人際更形複雜。古語有云:「萬惡淫為首」,又云:「色字頭上一把刀」,往昔師者嘗誡其生慎戒荒淫,大都只為功名設想,但今時若行造淫業,則非僅止於功名及傷身而已!

        以目下資訊之發達,一旦陷入桃色糾紛,輕則名譽掃地,重則傷身害命。試言,任何和諧之家庭或者人際,一旦摻入不倫之關係,則朋友反目、家庭破散;更有受害者,若失去理智,則傷害生命之事時有所聞。因此自古迄今,不論何人相引以為戒!即以淫業所牽連非僅單一個人而已。若從青少年而言,身心發育尚未完全,一旦陷入淫欲之渴望,輕者斲喪身心健全發育;一旦沉溺其間,則失去健全發育之基礎,則其生長過程必當隱藏缺陷,及至成年,悔已莫及!

        正如前述,淫業屬極陰之氣,乾道陷溺不知節制,陰虛蝕陽,百病叢生。坤道屬陰,受此邪淫之陰,乃助長身心之淫邪,俱非守本之道;更易招致外邪、內魔侵擾,形成莫名病象;更遑論以邪淫而侵害別人所招致報復!

        先不論舊律對淫業之懲報──傷身、削功名;今律──易牽連他人,產生甚大扞格及凶噩。因此奉勸眾生,莫以「萬惡淫為首、色字頭上一把刀」僅屬老生常談,甚或教條式之警語而已!需知古人有此垂訓,乃以血淋淋之經驗,而成膾炙人口之名言。直至今日,社會新聞中以邪淫而產生甚大遺憾事件,亦時有所聞!願眾生惕而勉之。
  • 第十一篇 惡靈作祟無時在,異象由來最可驚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7‧12‧15

      第十一篇 惡靈作祟無時在,異象由來最可驚


        本篇主題,乃在勇筆以貴堂善眾叩問疑難事;謂此善眾常作夢,見有噁心動物,及至見有人坐於床頭上,諸此種種異象而呈叩問。基本上,貴堂神司查示:係為冤親債主緣熟討報,殊無疑義!然則眾生亦常有夢,是否即是冤親討報,或為冤靈纏身?倒也不盡然。

        所謂因果討報,基本動能在其「因緣成熟」;若無此前提之要素,則非因果冤親。我人之夢境來源有二:其一,由累世因緣成熟,此一緣象示顯於識海,即為夢境。其二,日常中眼見耳聞,較為驚悚可怖,或有深縈於心識之中,亦可招致意識羅織造景,而成夢境;即俗云之「日有所思,夜有所夢」。基於以上解析,可以得出結論:舉凡夢境,能有二次以上相關之夢境(包含類似意涵之夢境),即屬因果業報。若屬亂夢、毫無章法及其關聯,則多屬我人意識之造景,是可無妨。

        際值末法時期因果清算,因而眾生受冤親纏擾──或曰惡靈纏身日益增多且時有所聞;因此需先能了解:此噩夢或惡靈夢境之纏擾,究係何因?始能有解。直至此際,眾生受惡夢或冤靈纏擾之苦,應已甚多身歷其境;所以,一旦發覺噩夢連連,事出有因,實應即速詳查始末,俾益及早化解,免受其苦。

    附註:天律現世報施行以來,眾生想必亦多耳聞,有重大害命之加害者因遭「受害者顯靈」,乃致自首或破
          案。故當知目前天律已將因緣之時程,大幅縮短至當世,甚或數年、數月,乃至數天而已!眾生切宜惕
          而勉之。
  • 第十二篇 體質異常筋骨疼,早修解業免拖磨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1‧12

      第十二篇 體質異常筋骨疼,早修解業免拖磨


        此乃本篇標題之意旨,吾更改一字:早修之「早」改為「誡」。因此本文新註解,不但勸早修解業,更要勸勉眾生,戒慎恐懼於造作此一業因。

        說明:眾生體質異常者,諒必時有所聞;諸如易受法界眾生之干擾影響,乃至人世間之較特殊場域,及磁場強烈或聚陰等等處所,即受影響。輕則略有不適,重則嘔吐冒汗、睡不安寧等等現象。此一體質異於常人,則其日常生活之困擾想亦可知!

        筋骨痛者,並非如受傷或有骨骼病礙,乃為醫診無其病因,卻莫名筋骨痛(此類筋骨痛有一原因屬於神經痛,亦有產生筋骨痛之病象)。

        上述二種現象,在《因果病象析論》一書中,已闡述分明,其註成之因果,乃累世中造下「暗箭傷人」之因,今時緣熟,乃有莫名筋骨痛,或異常體質。往昔夙累我人今不自知,情有可原;因此,當時著書側重解業。然則今時天律更改為現世報,因此眾生若有已受報業,當應即速解業,若今時犯此業因,當即誠懺修善化解,庶免即速招致報業。

        既如是,當要新舊律所訂之何謂「暗箭傷人」加以說明。在往昔明訂之暗箭傷人,分實質之躲在暗處射箭傷害人命(獵者不在此限,另有因果律例);二則為以言語揭人隱私,或口齒刻薄傷害無辜。

        時至今日,實質射箭不復存在,但是卻因資訊發達,暗箭傷人卻日益廣泛!因而已增訂如:藉資訊發達、便利,蓄意攻訐;甚至緣此惡意之攻擊,導致無辜受害。(此一結果分三級:輕者僅受笑罵之辱,則業輕;如身心受傷,則中業;若害人命,則為重業。)而舊律之第二項,當然存續適用。

        此一暗箭傷人,其初始者,必定私心私利加以施于無辜之對象,並且傷人之後遺症,如身心受創者有時心靈陰影,一生一世揮之不去!故施於人者,自己亦當領受。是以將體質異常,或莫名筋骨痛之報業,使其領受其中辛苦。所謂「一飲一啄,莫非前定!」既造是因,必成其果,甚願眾生明悟此理,有者立改、無者勉之!
  • 第十三篇 幻象猶疑心不定,須防魔祟亂靈神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1‧19

    第十三篇 幻象猶疑心不定,須防魔祟亂靈神


        本章主旨闡示,有白日間(並非夜晚或睡夢中)即有察覺黑影,如浮光掠影在眼前閃過;或者常覺身後左右似有物體跟隨。時日既久,醫診亦無病異,因此造成心神凝重,乃至疑神疑鬼,終致夜不安眼。

        日間精神頹廢,竟造成神經耗弱,更有形成錯亂現象,究其因原有二:其一,係為因果業力形成之警訊,唯若屬此業報,則其異象必不長久。(此緣於末法中鸞門應運,乃多有方便善眾叩問呈解之故)若持續未有改善,則屬第二種現象,即為其二,乃屬「心魔牽引」。所謂心魔,並非即已入魔;有人因作賊心虛,乃杯弓蛇影者即是。

        但是普遍中,能造成我人白日見異象,則其心神不固,易受外在磁場及物象所牽擾,殆無疑義。因此,絕對必要謹慎,切勿輕忽此一現象!然則有此現象之人,係以何因果註成?即乃傷害人命及靈命之業因。俗云:「螻蟻尚且偷生,況乎于人!」因此害命之怨,其戾必深,一旦冥司准旨討報,則白日亦可示現。

        若屬自身心魔招引之異象,則其夙因必屬常有仗勢迫害無辜,以強凌弱,乃使受害者怨戾積深,因此註成心神易受外在牽擾,及自生魔障之命象。

        時至今日,此一現象困擾眾生尤勝往昔!除因現世報律例加速報業之外,眾生于今對於殺生害命之事,仍不甚戒慎恐懼;更且逞兇鬥狠,動輒刀槍加害于人,乃至恃強凌弱之惡行,時有所聞,故怨戾既充斥,則報業當然即速即重!甚願眾生際此末法之間,切宜惕勵向善棄惡,早得安順人生,進而修行康莊大道!
  • 第十四篇 多行不義招因業,無妄之災自省思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2‧23

    第十四篇 多行不義招因業,無妄之災自省思


        主旨是為:無妄之災。試言,按照常理本不該發生之事端,緣何剎那之間形成?主題云及「多行不義」,雖然可以一語中的;但是「不義」終究只是廣義涵蓋而已,諸如偷盜、搶劫、詐騙等等,但是其行之起心動念及結果,更是關鍵于無妄之災之深重與否。

        但是舊律註成之報象,是可以由累世中每一件不義之惡行,漸行累積成一大「公案」,而註入此生命程。惟于今天律,已是新律現世報,則其不義之行,立竿見影,當世急速顯報;故多行不義者,自然累積一定惡戾能量,招致無妄之災。雖然因此牽動許多相關業緣,譬如重大惡行乃致速報,而成勾魂除命之重報;則其往後命程所需了斷之因緣,又將如何?當然即是再次延緩果報時程。職是故,輪迴復輪迴,終致苦海沉淪,難以救拔!眾生豈可不惕然而驚警、而勉之?

        復以舊律註成果報──以不義之業牽引無妄之災,但是卻又另有兩種現象需加說明:

        其一,現世報律例中,如可界定出無妄之災之報象,若屬單一不義之行,其侵犯及傷害無辜較輕,則可依一次性小災害了結此一業緣。若其起心動念甚為自私、甚至惡毒,並且傷及人命、株連無辜,則其所召引之無妄之災,當亦可能使自身喪命。

        其二,不論舊律、新律之外,尚有一種「新造因」。意即受此無妄之災者,夙世並無註成命象之無妄之災,即其夙世並無深重之不義(或者此生並無此一因業之緣熟),亦無在今生造下不義之行,致須遭受無妄之災;但卻禍生不測,遭受無妄之災,有致傷殘或奪命之重報。眾生當必時有耳聞,諸如無端遭車撞而枉亡等等,此即「新造因」。受害者並無此報之命程,卻遭橫禍,乃其「肇事者新造此一命債之因」,留待輪迴,冥司再行審斷。(眾生或有以為如此豈非不公?但究其因原,卻是無數輪迴間,眾生所積造之共業──乃形成此際末法之中,各自心性間所伏藏之共業之緣起。故目下世間眾生多有不善心性,引導不善業緣,而形成自私自利之行為。)總此而言,昊天絕非不仁,但是眾生亦盡非不善之惡,因此因果論是天律依據之準繩,憑以教化眾生警惕,進而能形成此際之共善,而消弭往昔之共惡。

        總此而言,昊天絕非不仁,但是眾生亦盡非不善之惡,因此因果論是天律依據之準繩,憑以教化眾生警惕,進而能形成此際之共善,而消弭往昔之共惡。
  • 觀音菩薩 因果病象析論之總論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3‧16

      因果病象析論之總論


        《因果病象印證》一書之上半部──析論,總計十四篇,業已新註完成,吾乃補註總論。

        在每個時期,因應眾生夙業夙緣成熟,故有所謂「天運應機而顯」。斯時《因果病象印證》一書之著造,乃為 昊天慈憫彼時眾生甚受因果討報,以及莫名病象之苦磨;加上貴堂亦新創道脈,亟需有緣善眾護持,因而天降寶書因應時運。故此書甚多著墨于醫家所云:精神狀態之病象、殺業等莫名病象。

        時至今日,倏忽二十餘年已過,昊天之新律「現世報」亦已施行百數十年間,漸趨成熟;因此,在彼時所側重之理論依據有所更動,是以 昊天再敕降旨,乃有此書「新註解」之著造。

        時至今日,倏忽二十餘年已過,昊天之新律「現世報」亦已施行百數十年間,漸趨成熟;因此,在彼時所側重之理論依據有所更動,是以 昊天再敕降旨,乃有此書「新註解」之著造。

        眾生身在輪迴苦報場之閻浮提地,雖然甚多道場乃至賢達,悉皆努力弘法利生弘傳聖教,相與為勉!但是因果卻是:自己造因,自己承報,只能坦然面對,無有他解;唯一可以預防,只有在「業報之果」尚未成熟之際,先予化除消弭,此乃 昊天降著一系列因果寶書之慈憫,指明康莊坦途,俾便眾生遵循。

        至今《因果病象印證之新註解》,吾乃上體 昊天悲心,以今時天律所牽動果報之關鍵事例及條文,加以註解,俾使眾生閱書知所明瞭而警惕,或避之、或化除,甚至趨吉避凶,是為吾之用心,甚願有所裨益眾生!

        緣於尚有「下部」,因此吾先概略述論新註解之本意,而利眾生閱而能明,獲益匪淺!是所至盼。
  • 觀音菩薩 前言

    觀音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3‧23

      前言


        《因果病象印證》乃接續《因果病象析論》,而成首部專書闡述因果理論及案例印證。

        憶自三十餘年前,台疆一地鸞門雖已應運,但卻尚未完全蓬勃發展,鸞門發刊善書亦僅三、四處而已。彼時眾生,已遭逢三期因果大清算之際,但卻無因果書可資閱讀,及深入了知因果立論之所在。斯時唯一述及因果事者,僅只《佛曰三世因果經》,但此經亦僅簡易式對比,如「今生坐轎騎馬是何因?前世舖橋造路人」,故眾生亦僅概略類推而窺知何謂因果。

        但是因果所牽涉之廣泛,雖用「成網之蛛絲」作比喻,猶難盡列其繁複之糾結,當然不是《佛說三世因果經》之簡易對比,而可使眾生了知。上天因應眾生遭逢因果清算,加上貴堂正鸞勇筆正是台疆鸞脈應運重要之一環,因而 昊天慈憫,敕旨首著專書闡論因果之架構,及其所依據之理論。

        在「因果病象」一書既成而頒傳壽世,立即全台震撼,眾生有如久旱而得甘霖,如獲至寶!因此一版再版,乃至數十版;爾後,乃陸續有因果案證之善書問世。是以,正如 濟佛在本書之序文中云及:「理論加印證,乃原則加實踐,具體呈現何謂『因果』。」正是吾著造因果書乃至後來一系列因果書,用心之所企盼!

        然則彼時因應眾生所遭逢之因果現象加以闡述,今時新律已行,故有新著註解,以應對此際眾生所迫切需要!甚願能使眾生在暗淵中得見曙光,照見階梯循步而上,得以解脫苦海沉淪!書前簡言,是勉眾生。

    南無觀世音  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己亥年二月十七日
  • 觀音菩薩 概論

    觀音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3‧30

      概論


        書之傳世,乃在利益眾生;適逢末劫,眾生常受因果清算討報,是以天降寶書,闡述「因果析論」于前,再頒「印證」于後,俾使眾生閱書先知理論依據之所在,再以實例案證為佐輔,則閱書者一目了然、心領神會,則 昊天用心澤及眾生廣大矣!

        因此吾在《因果病象印證》書中,針對因果病象之理論及案例,帶引主著正鸞訪謁冥司閻王,更邀聘醫仙降蒞等等,乃在述論間除有律理之依據、案例之實證,更佐以相關仙聖述論相關之所在,而使眾生閱書不覺枯燥;反因穿插仙聖之闡述及勉勵,乃使閱者津津有味,更樂道於因果書之淺顯易明,進而推廣于友朋同儕,乃至親眷。

        果然天降寶書,台疆眾生受益,並推及海外;是以無負 昊天悲憫眾生之無知,憨惜無知仍要受報之求救無門!書成壽世三十載,今再加註新解,更是因應此際眾生所迫切需要,故書在註之前不嫌嘮贅,前言之後再作概論,是要閱書者能先知其要,再入其域,則易有所得,庶幾無負 昊天洪恩!

    南無觀世音  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天運歲次己亥年二月廿四日
  • 第一篇 地府因果例證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4‧6

      第一篇 地府因果例證


        此篇主旨,闡述案例中主人翁其所罹患莫名病狀,久醫不癒之前因後果。前因──乃夙世情侶爭執,失手勒斃而起;緣熟之因,乃以失足落水再加臥病,醫未得癒。然則因果病象既成,是否即無可解之道?非也!乃在不知如何解因果而已。因是造於累世,果乃承受于今;是以因果之關鍵,即在此一牽連之因緣而已。

        彼時眾生多昧於因果,是以藉著書帶引正鸞謁聖,親詣地府,由 閻君將此案由之前因後果著書披露,以使眾生閱書而明。但是,今日因果論及其依據雖無變異,卻因天律改為現世報,所以類此莫名病象或久醫不癒者,除在累世因果之業緣緣熟之外,猶需謹慎于現世報。因此,將此類病象及異象,針對現世報所依據之律例,列述于後:

        其一,莫名病象,仍依舊律多屬殺業所累積,因此舊律「待」其緣熟;新律卻「當世」緣熟。是已故,戒殺護生實為必要!但是若非清口茹素者,是否必定當世即需受此莫名病象?倒也未必。其中戒殺茹素,畢竟眾生仍難全部奉行,故此一殺業,會將「維生」所必要之情境下,所積殺業會減半。易言之,除非蓄意殺生害生,始會受此當世報業。

        其二,久病久醫不癒──新律中會增加為醫、或手握權柄,意即有財有勢之人失卻仁德之業因,會形成此一莫名病象,及久病久醫不癒之報象。

        此篇所述,在彼時乃因應眾生所需,故詳細列述,裨益眾生明瞭因緣始末。于今新律、新註解,一則眾生已較了知因果理論,二則會因天律更改即予加註,俾使眾生能在新舊書以及新舊律中,得受啟發,乃至惕勵。
  • 第二篇 淫業因果例證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4‧13

    第二篇 淫業因果例證


        本篇主旨:淫業,在《因果病象析論》中已有闡述;而在《因果病象印證》中,則以案例為主題,故眾生可由書中細微研閱。今新註解,吾將原書中之重點作闡述。

        原書之主旨有二:其一,所顯現之病象──如鬼交、如女鬼纏身、如夜夢異象,再如身體日益衰弱等等現象即是。其二,今生新造淫業,又比夙世造業為重!(此一重點,即已提點眾生天律更改,已在施行中。)

        眾生處於末法期間,加上科學文明昌盛,乃致人心不只於功利心切,更易受外在因素所勾起牽引;故在道德淪喪、欲望蠢動之際,淫業乃時時綰繞于眾生心田與情緒中。當然心志縈掛于色淫慾望之中,自然精神意志受影響;若躭迷其間,則易身元斲喪,乃至身心之執注入識海,則鬼交、女魂纏擾、夜多夢象,及至身體日益衰耗。此有科學依據,更遑論外力所牽引,則更如雪上加霜!

        然則此為舊律因果業,新律又將如何?基本上,新律所列現世報尤甚于舊律。眾生試看近數十年間,今生造深淫業,當世即受報之事件可謂層出不窮,時有所聞。譬如輕者傷身、拖磨,多如過江之鯽,只是未上新聞,人所知不多而已;但鬧出大新聞,如身敗名裂,更至喪身者比比皆是!所以,原書中已點出此二大重點,甚願眾生細思量!

        但是,書已闡述既造此因之人所受果報,若未受報者,是否有解?昊天悲憫,既著因果書,當然除有警惡之意,當亦有解濟倒懸之良方。其實「戒淫」是老生常談,但是戒淫是消極;積極者,是防範或杜絕淫風,始為正本清源之道。是以故,善有緣之眾生,當應有杜絕散佈涉淫之書畫、言行;乃至傳播媒體等等,悉皆為防患未然;甚或善言語以勸人,悉是無量功德,亦為消解夙世或今生之淫業,而免于果報!
  • 第三篇 腦死因果例說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4‧20

      第三篇 腦死因果例說


        腦死現象,基本上是「一息尚存」,但腦部運作幾近停頓,此一現象或謂「植物人」。

        論此病象,病者以至家眷悉皆磨苦災難,甚至傾家蕩產;不止病者苦難,近親也是一場噩夢,此情此境殊堪可憫!因此,在《因果病象印證》中已有闡述,點出現世報律例之施行,乃有此堪稱「苦磨厄難」之病災。然則,全書中有完整闡述來龍去脈;今日新註解,吾再總彙整理出重點,並加以闡述及標點出新律所在,以平眾怨,以釋群疑!

        原文中,雖有列述其因與源頭始末,但是一個報象,卻必須有甚多因緣總結而成。如此一病象之因,其累世中必定有賣國或盜墳,或相關行為之因,及至今生緣熟之前,必先有二大現象:其一,身體異常;其二,運程晦暗。僅此,尚不足以形成報象,尚有「業引」。

        何謂業引?即為引爆此一因業之始。諸如喝酒(醉)開車;如與人相處不歡,甚至大打出手;及至醫誤,包含醫療錯診,藥物疏誤等等;如此始足致此病災完全成熟顯象。吾淺易而言:最常見是車禍,不論是自身受傷,乃致此病災;或為撞及路人,致其重傷成此病災;或為逞強鬪毆,乃至傷重成此病災──均有其夙因今緣,加上運勢低迷,乃致有此病災。

        唯此一牽連,卻有二大眾生所不平及有所疑者,吾乃加註解:

        其一,若屬現世報者,但牽連其家眷亦同受苦難,則天律失其公允至正,株連無辜家眷!乍看或是如此,但成為親眷者,必有其因緣。累世造成今世成為親眷之因,則成今生眷屬;但是尚不足以必要承擔其長年臥病在床,所必須付出之精神、心力、時間、財物等等,因此最重要關鍵是「共業」。意即此一病者之親眷,累世間有共同之業因,今生始成為親眷,而必須共同分擔此一苦難(共業之論述,會有專章)。

        其二,運程暗晦之際,亦必不定會形成此一報象;所以在運程暗晦中,必要謹慎於前述「業引」之言行。需知,在因緣成熟之際,一點點小事件均足以引爆重業顯成!因此重點在無辜之旁人,若因此遭受無妄波及,致成此一病災,何其不公!是以故,因果律中有「新造因」所致,形成重大事件。(此一新造因,尤其新律特為重視,故亦有專章闡述。)

        類此腦死病象,在近世中相關病象亦多,諸如腦部有萎縮現象,或智能遲緩,更有相對應之過動等等病象;實則與此因果例證有其相關。唯既已成病象,語云:「往者已矣,來者可追」,是以故,若此病災之家眷能心誠意正,立德行善,則依天律現世報化解,將比隔世報大!願眾生勉之。
  • 第四篇 夫妻因果論證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4‧27

      第四篇 夫妻因果論證


        俗謂:「無恩無怨不成夫妻、父子等眷屬」,誠哉斯言!今生成眷屬,其因緣也深,關鍵只在恩或怨之緣而已。從古至今,緣於儒家思想所主張之三從四德,因此婦女嫁夫即以夫為天,夫死即從子,是為美德。因此家庭風波絕大部分是父子、兄弟之間所起,甚少夫妻大動干戈;並且男子有權休妻,女子無權休夫,因而夫妻大多可以偕老。

        然則時至今日,女權意識抬頭,講究人人平等,加上歐美風氣所致,故夫妻之間互有不和、乃致仳離時有所聞。而夫妻離異,有者好聚好散,有者卻是告上公堂,甚而大動干戈、互有傷害,甚至鬧出人命。因此夫妻因緣,已不再是單純「恩與怨」而已。

        尤其如今現世報律例施行,更有惡業當下成熟,乃至夫妻原本僅是緣盡,可以好聚好散,卻以現世報律例施懲標準(或以因果速審速決而促成報象,轉趨激烈),乃使原本一對怨偶有機會形成二對佳偶之契機破滅,進而兩造互有傷害,或名譽掃地、或破耗許多無謂財物,乃至心神、勞力、時間,更有造成嚴重後果之傷害等等。

        究其根源,家庭乃社會人群結構之最基本,因此「人倫」是為眾生衍化進步不可或缺之精神支柱。故形成夫妻,必先由夙緣牽引(不論恩或怨),及至組成家庭,再由許多因緣成熟,形成家庭各個成員。但是不論善恩緣或惡怨緣,在人生過程中,總有消磨殆盡之時,故夫妻在大半輩子過後,已非「因緣」可以維繫;最關鍵仍在親情之相連。但是,文明物欲卻如腐蝕劑,侵蝕此一親情相連,因而有造成夫妻離異現象。

        故要奉勸眾生:夫妻初始是有恩或怨緣而成,但不論恩或怨,後天努力維持仍是一大關鍵。若真不幸夫妻已到水火不容,必須離異始安,卻也要各自心平氣和相互協商。因為處於此際,有現世報律例,恐因兩造互爭失去理智,小小引爆,各自惡向膽邊生,造成互相嚴重傷害之後果,悔之莫及矣!願眾生思量。
  • 第五篇 解元辰病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5‧11

      第五篇 解元辰病


        在命理學上「元辰宮」主精神,亦即人之心神、意志等;故元辰病,多有人將之解釋為精神上之疾病。當然,狹義上如此解釋並無不當,但是于今眾生之元辰病,非僅止於精神疾病;舉凡精神、意志,乃至莫名無精打采、持續萎靡不振,乃至成為身體羸弱,多有病苦纏身,且多不易痊癒,悉皆是為元辰病。(當然其中有一項,以遭符或靜坐等入魔現象亦是,此在下篇有接續)如此謂之「元辰病」,與命理學上,若人有元辰宮暗晦衰弱,則易多病,是有相互可證之學理。

        但本篇主旨,是在闡述彼時貴堂初創濟世之時,甚多善眾叩問莫名病象,身體不但多病,且莫名瘦弱、萎靡不振等等,因此加以闡述元辰病之原靈,受業力牽擾所致之事理。

        然則時至今日,有所謂「文明病」,乃致元辰病更加擴張。吾淺舉一例:有位年輕人躭迷於電腦、手機之遊戲,徹夜不眠,隔日昏沉,時日既久,頭暈眼花、百病叢生,究其原由,是因果業力或自作孽?此中分判,即需清查其命象業報顯現之時程始可知;但是可確定,即是此一「文明病」,確為果報之「藥引」。

        因此元辰病,時至今日更加擴張,成為當下年輕人易有之病象。若加上:年少不知敬天畏地,不信神佛因果,不行善德,而以現世報之律例施行,將更為廣泛!由此病象,是時在原文中,吾有提點如何避免及對治元辰病──吾舉電池為例,蓄存能量充沛,則可避免及對治。

        今時,加以列述于后:若將人身比喻為電池,若能按規定保養及使用,則可使此電池不易故障,而且能量源源不絕。應用在人身亦如此:妥善保養知所節制,則此身可以延長使用年限,更可以避免故障多病,當然元辰病即不易上身!畢竟「物必自腐,而後蟲蛀之」,若能使此身時時保持在最佳狀態,則疑難雜症、莫名病象當不易臨身──可是若有業報緣熟,另當別論。願眾生思量!
  • 第六篇 併發症、符之衍生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5‧18

      第六篇 併發症、符之衍生


        本篇乃延續前篇,但在此篇中,吾有邀聘 桐君真人及醫聖 華佗仙翁降蒞參著,因而主旨乃以闡述病之併發症;以及眾生疑為遭人下符,所產生之莫名及幻虛游移等病象。就此醫理及因果理論作深入闡述,並列舉其病象延伸之併發症等,與因果相互關聯與否。

        首先,桐君真人乃為醫理精湛之醫家,故以病象之病理闡述,並直指許多莫名病象,並非絕對由因果牽引而成;換言之,病之初始並非絕對是因果,乃至此病後續衍出併發症,亦並非直接即是因果討報!因此吾在此甚願諸眾有緣,當應再深入研閱《因果病象析論與印證之合訂本》,對此一現象,自然更可深入了然于心。

        然則 桐君真人直指眾生莫名游移之病象,並非絕對因果病象,則其確切源頭,除以醫理剖析之現象之外,猶有一個關鍵點,真人以醫理闡述故未述及,今在新註解,吾乃加註說明。其關鍵因素,仍有命程||意即由病象乃至併發症造成傷害損礙,尤有喪命等等,悉皆「命程」現象。文中已有提及如醫聖所云,在小病中有外力、第三者造成,諸如自身輕忽不以為意,或照料之人未能細心體察,乃至其人適有因果緣熟纏擾,諸般湊巧之下所造成併發症。所以最關鍵原因,是其人有無「併發症之命程」,攸關其人後續是否因病傷礙之最重要關鍵。

        復次,眾生常疑自身遭人下符,因此竟日杯弓蛇影、草木皆兵,稍有物體晃動,輒見黑影掠過眼前,乃至日久神經緊繃,終致崩潰;甚至有人形成憂鬱、燥悒及至精神病象,悉皆有之。在二十餘年前著作寶書之際,當世擅長下符者僅一位;時至今日,此人已登仙,當世已無所謂「符仔仙」,故眾生所疑遭人下符,實乃根深柢固之古早傳說而已。(尤其符法早已由當今玉皇 關聖明令收回,因此符法早已未再傳世。只是新法已無,舊法仍在,有不肖者或能依樣畫葫蘆,但不具符法之威力,充其量只是有其雛形而無能量,眾生切勿自己嚇自己!)職是故,由眾生自心所疑,乃致造成身心傷礙之病象。醫家有云:「心病猶要心藥醫」,因此眾生只要堅信世上已無害人之符,則其病禍自消。

        最後,仍要說明一項重點,《因果病象析論與印證之合訂本》在二十餘年前時空背景,是天律現世報猶在宣導期間;但時至今日,現世報律例已施行,因此夙業加上現世業,則命程之急遽變動是眾生要深切體認!相對然符害之心,眾生則可由莫名恐懼,轉成坦然釋懷。
  • 第七篇 靜坐因果病象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5‧25

      第七篇 靜坐因果病象


        靜坐與因果,乍看之間南轅北轍,幾無牽連。但是關鍵在我人靈神平素中受假體所束縛,亦是受保護;但是一旦靜坐時假體放鬆,亦即約束保護力大幅減退,此際靈神復甦,因而容易接受法界靈訊,甚至干擾。因此,容易產生兩大現象:其一,靜坐不當,產生入魔現象──但其眼神是熾熱而渙散。其二,受靈界干礙,不論是因果冤親,乃至邪祟等,其象則眼神冷煞而凌厲。

        際此末法時期,諸大正教、各宗各脈協同大開普度,因此諸眾有情各得依緣皈依道場;亦有甚多自立門戶,別創教法之人,是以故佛魔併降,諸佛聖早有警示。雖然佛、道正教亦有坐工之傳授,但是法是正法,授者卻不免有疑慮之虞;受者,更有自身起心動念,即有不正確之處。因此學坐導致入魔或受祟者,早已時有所聞。故在此末法中,諸眾有緣必需在學坐之前,即有健全之心理認知:

        其一,先了解授法者或其道場宮壇是否正信?尤其教坐之理論是否別出心裁、另闢蹊徑?最重要關鍵:是否有護法能力?在學坐者略有異常即能加以導正或解除。其二,學坐者必要清楚認知:學坐所為何來?我佛教法之坐工,不外是禪坐及入定,悉皆有明確目標。道門亦是由坐工、練氣,乃達飛昇之境,悉皆明確並且按部就班。

        最可慮者,是諸眾有情學坐是求神通!此一觀念不但不正確,更是導致入魔邪祟,乃迄因果討報,終致可怕後果。因此,靜坐是修行中許多教法悉皆明載,但是因修坐工導致嚴重後果,不可不防!而最關鍵即是慎選授師,及自身健全心理認知,始得受法之益,不受其害。
  • 第八篇 緣生緣滅─物質不滅,萬有引力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5‧25

      第八篇 緣生緣滅──物質不滅,萬有引力


        在本書新註解中,吾將標題增加為:緣生緣滅──物質不滅,萬有引力。「緣」在因果論中佔了貫穿全部之角色,因此吾在本篇,以物質不滅及萬有引力作解釋。

        何謂「萬有引力」?即一切萬物相互吸引之力;舉凡物體或物質之微粒,彼此相互均有吸引之力,此一相互吸引之力即萬有引力。牛頓之萬有引力亦稱「平方反比律」(其公式算法吾即不再贅述)。通常物體對於地球而言,其質量甚微小,以滄海一粟為形容,尚且遠遠不及,故物體物質均會呈現向地球墜落之傾向,而非向外太空飛甩,此即萬有引力之作用。

        所謂「物質不滅定律」(此亦有其公式,吾亦不作贅述),物質會增減,但並非滅失,而是融解與結合之化學變化。所以增加,是結合所致;減少,是融解所致,並非滅失。

        綜此解釋,回歸因果論之「緣」。我人夙世所造,不論善、惡緣,基本上此一元素已存在,將之譬喻為「地球之母體」;眾生在累世中不論多少次輪迴,其因緣均存在,即如地球上之物體與物質,均會受到萬有引力──地球母體之引力向下墜落。此足以說明我人在無數輪迴中,所造作之業緣是母體,具備萬有引力。

        任一眾生在輪迴中,以物質不滅定律,因此難以逃脫此一因果業緣。此亦足以說明:為何任何因果,可以精確、毫髮不差、絕無有誤,可以找上因果當事人?此一關鍵力量,即在「緣」。而此一「緣」所產生之業力,則與造作者息息相關。然則既是物質不滅,又何能緣生之後而緣滅?此在因果論中是為「相對應」。

        既然造下業緣,當然產生引力;亦即造作者與因果形成相互吸引力。所以要使緣滅,當然即要斷除此一引力。所謂:「解鈴猶需繫鈴人」,在業緣既造形成引力之後,基於物質不滅定律,當然是不能將此業緣消滅,亦即不能斷除其引力;但是卻可融解或復作結合,簡易而言,即是「消因果、弭業力」。

        當此一母體不復存在,則所謂任何物質之相互吸引力即不復存在。用更淺易白話解釋,即是我人身上或多或少悉皆揹負因果業力,因此會吸引其因緣而成為報象。所以既造其因,又不能滅除其業力,只能藉融解(意即行造功德化冤釋結),或再結合(意即廣造仁善,以此新增善福化解舊夙惡業);此亦吾在因果書中一再強調之「因果業,功德解」!

        本篇主旨是在闡述解釋眾生所疑:因果報在無數輪迴中為何不滅?又為何能精準無誤找上當事人?
  • 第九篇 明因畏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6‧22

      第九篇 明因畏果


        所謂因果,在往昔眾生之認知,是「種瓜得瓜、種豆得豆」,並且視為隔世報,因而產生許多不平:許多今生未造惡,卻有坎坷不平之事運;反之,有今生不善之人卻能享福,甚至為惡而禍未至。

        因此 關皇掌天運而改天律為「現世報」,以速審速結;乃至為惡者即速譴報,以昭炯戒,此為天運大原則之律例。但是基本上,眾生卻應明因而畏果,始能在夙世因業緣熟形成果報之際,能不尤怨;及至在報業尚未緣熟之前,因果已了然,而能戒慎恐懼,進而勵行善德。

        際值此時,現世報律例已由施行有司嚴於執行之末法,歷經上天迭降因果寶書以啟悟眾生;是以今時眾生縱然未能深諳因果理論及其架構、依據,當也不致僅知「種因得果」之簡易對比而已。一直以來,諸天佛聖常以「菩薩畏因、眾生畏果」加以闡述提點:為何成就菩薩尚且畏因?為何芸芸眾生僅知畏果,卻不知戒慎其因?

        今鸞門不但以砂盤闡述文字因緣,更以鸞門善刊廣佈,俾使眾生從中了知因果之牽連,乃至影響一生之起伏盛衰。所以在本書著作期間,有藉單一事例加以析解,是為以時事而解釋果報之因,使眾生在事例中,輕易明白:是何因致其果,而能心生警惕戒慎!

        在原書中,上下合輯業已完書,故在末篇以「明因畏果」而勉眾生。但是在原書中,吾已在本篇述及 關皇登基改天律為現世報,因此在末法時期 關皇鐵面施重典,一則緣於未登 玉皇之前為眾生請命于金闕,乃深知眾生勸化不易,不但自身請命于上任,今時自身更為掌理天運之 玉皇,因此不能不加強警惡揚善,挽回上任 玉皇賜允收回成命,眾生免於玉石俱焚!

        再者,眾生既有「我未行惡,卻未有福報,乃至他人不善卻有福報」不平之鳴,乃需藉由現世報而平息。職是之故,眾生更應深體因果之意旨──明其因則不造因,不造因則不招其果;縱然累世因緣成熟而現果報,亦能知其因而解其因,減輕果報。眾生勉之!

    附註:原書至此篇上下合輯完書,但是為何開著此書新註解?即乃因應天律更改,故本書新註解尚未完書,吾
          將在往後以補續而著述,再將之合輯成書。
  • 補續 第一篇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6‧29

      補續第一篇


        為何有因果?首先必要說明,因果並非上天羅織架構而以規範眾生;反之,是眾生自造其因,乃致牽引其緣而成果報。試言,在閻浮提地尚未形成天上、人間之際,眾生悉皆佛性,並無造作善惡因緣;既無其業,何來其果?因此,因果並非由無始以來制定,乃是眾生在閻浮提地間:清輕者日愈上升,重濁者日愈下墜,乃形成天上、人間兩個世界。

        在重濁世界中,眾生開始產生欲望,開始互動,因而開啟善、惡之造作。從造作間形成因緣,職是故,由其「因」牽引輪迴中之「業緣」;是以故,人世間諸般「現象」即為果報。

        因果律,在無數眾生之造作中,千頭萬緒,每一因源,如蛛絲般與其他因源糾結,即是形成「報象」。芸芸眾生有善因、有惡業,各自牽引自身人生過程中諸般際遇。俗語有云:「一生吃多少飯註好好!」但是究其根源,有多少福報吃下多少飯粒,即是要夙世間造作多少善因轉成福報。

        復次,今生坎坷病災甚至凶厄,有此報業,其牽引力量即乃夙世惡業所招致。歷經無數輪迴,結合無數因源,在此錯綜糾葛之因緣,絕非平行線,因此必有交集,產生結果──亦即將其因源了結。

        總此而言,所謂「天作孽猶可違,自作孽不可活!」因果之於眾生,絕非上天懲罰,乃係眾生自造其因,始有因果。甚願戒慎而惕勉!
  • 補續 第二篇 淪入畜道是何因?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7‧6

      第二篇 淪入畜道是何因?


        畜生道,在六道輪迴中雖非最為悲慘,但是於人道而言,畜生道是僅次於阿鼻地獄而已;換言之,即是在人道中造作罪大惡極之輩,乃有此畜生道之懲罰。吾將先列舉往昔律例加以說明,再列新律同時做說明。

        舊律中,以「不忠不孝、不公不義、強盜、殺人、擄掠」等罪惡判入畜道。舊律所列載,其字面意義眾生悉皆可以一目了然;其中只有「不公不義」較有模糊空間,因此特加說明:

        所謂不公不義,乃指在上位者或有權勢、或有財勢,或仗武技、或有邪術等等之輩,其行為不公義,則所株連必較廣泛。易言之,即是受害者將更為廣泛,普及于各層面,故以此罪惡乃判入畜道。

        新律,並無刪減舊律所列載,于今仍是適用;今更增條文列載,得判入畜道如下:

    一、所行畜生不如者。所謂畜生不如者,以亂倫之輩;更有甚為惡癖之行為,如目前甚多之侵犯年紀幼少之少
        年、童男女,甚至有對長輩等侵犯者。

    二、喪心病狂者。諸如狂亂隨機殺人,造成甚大傷亡者,此輩亦將得判入畜道。

    三、仗智慧行巧思詐騙,牽連廣泛,受害者甚多,此輩亦得判入畜道。

        語云:「人身難得,一失人身,再復已幾何?」人生在世,不知珍惜此有用之身,卻仗藉此身所得之智慧、技能或家勢,卻迫害無辜(縱然此身在當世已受陽法制裁),一身卻綰繫無數冤怨,一身如何償?因此只能將之判入畜道,使其身受(實際上肉身只短痛,靈神卻長痛)在畜道受刀割、火烹之煎熬,以此釋袪眾怒之怨戾。

        有者其罪惡更深大,受害者多嚴重、悽慘,則更可以將其靈打散成殘靈投入水族,則一靈受千百種刀厄苦難以消罪惡!今日闡述列載淪入畜道之律,實乃目下人世間甚多符合此一律例者(雖在芸芸眾生中係屬少數,但新聞報出,仍然讓人觸目驚心!)因而特加詳列其條例,俾以警勉眾生相互為戒,並廣為勸善!
  • 補續 第三篇 智能遲鈍之因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7‧13

      第三篇 智能遲鈍之因果


        時值人心唯利是圖,有利可圖之機,無不用盡心機──或巧取、或豪奪,甚至設陷詐騙等等,無所不用其極!目下詐騙集團之猖獗,隨時隨處可見、可聞,輕者受害僅為些許財物而已,重者卻可能因此三餐不繼;或為救命治病之錢財,更有因此想不開,乃至憂鬱或輕生等事,悉皆此類仗巧思設陷阱,甚至同夥詐騙等等,食髓知味,長此以往害人不淺!

        積此罪業,其果報必然是使其不再能仗心思巧慧,更甚至使智能比諸常人更為低下。但是僅此報業,猶不能消弭其所造之因果業債──因其牽連甚廣,故在新律,乃有將各方之因緣總彙,形成一次了結。吾作簡易說明:有一位智能遲鈍者,在其發育成長過程,父母親長發現之後,開始費盡心思、精神、體力、財物,悉皆耗費不貲,猶要牽腸掛肚,憂慮是否可以治癒如常人;再者,此人之人生歷程,受盡親友及同儕乃至周遭人等之輕視、冷淡以待,甚至有欺凌等情事,此一過程現象,悉在新律因果之了結。

        意即此子自身夙業,註成此一命程報象;但父母之付出,即是在夙世間有虧欠此子,因而藉其報象而成親子因緣,併為了結。當然周遭人等,則有在其造因時之受害者(唯吾必須說明:亦有『新造因』。意即此一事件中人,有者並無因緣,但卻無端欺其弱勢,甚至霸凌,則是新造因。)

        際此天律改為現世報,而目前人心之不善,思欲不勞而獲、多行詐騙情事。切莫以為今生已不報,他未必相信有未來世報象,因而怙惡不悛,持續造惡。但自身未受此智能遲鈍之報,但新律卻可以總彙因緣,使其育得智能遲鈍之下一代。故奉勸眾生,切宜謹慎戒惕天律現世報可以加速──縱然自身未受報,卻可以由至親之人使你償抵此惡業!
  • 補續 第四篇 考道與因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8‧3

      第四篇 考道與因果


        際今末法時期,雖曰因果大清算,但是末法時期,上天亦是大開普度之門,因此各大正教之宗脈無不盡力代天宣化,協同此一大事因緣;故眾生可以輕易親近道場,皈依善知識修行。

        故在此期間,不論皈依或修行之人,比諸無信仰、無神論者,約以二分之一強。所以修行在眾生心中,已是一大精神支柱,加強自身心靈寄託之動能;尤其深入教義、勤於教法之修持者,亦有與日俱增之趨勢。

        但是佛、魔併降自古皆然!尤其末法因果清算,對於修子而言,更乃一大阻道之動力。所以諸家修子在修行歷程中,很容易遇上「考道」,此一考道,排除自身之退墮,以及自身之凡業(諸如事業、家庭、親長之負擔)壓力而外,一切考道,其關鍵兩大因素──魔障與因果而已。所謂魔障,又分內、外:

    內魔──即所謂心魔。由自心從非正道、正信之教法中而起魔性,因而偏離大道。

    外魔──乃屬甚多修羅魔眾投入人世,仗藉魔性斷章取義于正教教法,稱師作主,祟惑修子。

    因果──修子雖然精進道程,但仍不能摒除因果緣熟討報。故修行歷程中,因果報象會針對修子各自缺失或弱
        點;譬如修子貪財,則顯財考;若不能戒色,則顯色考;若家庭問題重,則顯家庭考;若親長眷屬間不融
        洽,則顯親子考。尤有修子受「法考」甚重者,乃緣於執於教法而爭,乃易受因果報象所牽引,更易受魔
        考。

        是以故,在末法期中,眾生只要有善發心,即可親近道場修行大道,但亦因此在魔擾及因果清算中;要從修行道程自始至終堅恒不退之修子,可要歷經重重關考!因而必要勉諸修子:凡在修程中遇上諸般橫逆,切要冷靜思考,萬勿小不忍而退失道心,枉費修行之前功!
  • 補續 第五篇 因果業功德解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8‧31

      第五篇 因果業功德解


        在因果系列書中,一再強調「因果業只有功德解」;唯因業之造立,是明確可見知,然功德如何解其業?尚未盡說明其始末,因此今日將其列入專章闡述。

        因業造立之時,由人間司神,乃至諸天巡司、神祇作登錄,乃至通報冥司等確立其業因。斯人歸空,若在世未足修行,超證上生天界淨土,則必入幽冥地府。此時,各殿閻君審斷其一生善、惡:善者登註福因,惡者登註業報;然有受人欺辱等等,亦可併向閻君申控。待閻君審斷定讞,則有冤報冤、有恩報恩,待其轉輪之後,命程註定一生際遇。所以在世善、惡,歸空總結因果定論。

        至於冤親討報則是有二:其一,其累世中所造作諸善諸惡已經定讞,到此際,相關業主若已到報業緣熟,則閻君准敕派令(即在因果書中所列述『五色令旗』,以區別因業輕重),亡靈得令,可入陽世討報其業。此際,陽人受因果緣熟之冤親領令前來討債,又將如何面對──即是因果業,功德解。

        但是此一功德解,絕非我付出一些善款或造些善事,乃至末法時期因果大清算,上天悲憫特開方便之門,處處道場可以造功德迴向而解;如此解法僅是治標,尚難根本解決!因為不論任何善功德迴向,包含人間道場之迴向,均止於彙報冥司閻君,註銷此一因果業而已。

        誠然冥司閻君若註銷此因業,撤回討報令旗,亡靈冤親縱然是以黑令討報,一旦收回,即不能對業主再有實質討報。可是眾生若有受討報之實質經驗,即能感知此冤親亡靈在迴向、和解,乃至保調靈修之後,亦即此一討報結案之後,仍有人察感:似乎仍受冤親亡靈之影響!此中關鍵,即在功德如何解?析論至此,眾生切勿以為一定要功德很大,亦即要拿出許多錢、造很大功德,才是正解,此為迷思及謬誤之認知!實際上是在「發心」。

        總合前述,冤親由冥司閻君敕令討報,芸芸眾生、茫茫人海,此冤親亡靈如何找到業主討報?關鍵即在「因緣」。換言之,冤親與業主兩造有一條「因緣線」在彼此手中,所以冤親不用找,憑因緣即可來到業主面前;而受報業主也不用躲,因為天涯海角憑此一線因緣,冤親亦是立現眼前!故一切功德迴向和解,均是流程所必要──即是註銷因果業之程序而已,冤親亡靈仍可憑藉「因緣感知」,而影響受報業主。

        所以欲求完全了斷此冤親亡靈之討報,即是阻絕其因緣之牽連(引)。那麼如何阻斷?只有一個方法:至誠懺悔。當一位受報業主得知因果冤親顯現時,立即至誠懺悔,此心一起,猶如絕緣體可以隔阻電流一般,立即將此因緣阻斷,再依道場流程辦理化解因果,如此即可圓滿完善了結此一業債。

        吾在因果書系列中強調「因果業,功德解」,今日詳盡列述,冀期對眾生了結因果業報有所助益!
  • 補續 第六篇 阿賴耶識與因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9‧21

      第六篇 阿賴耶識與因果


        所云阿賴耶,梵語義為「藏」;因此阿賴耶識,中土譯為「藏識」。此識名亦多,但廣泛稱為「第八識」。

        其義有三:其一、能藏,以是能攝藏「法種子」之故。其二、所藏,以是一切雜染法所薰、所依之故。其三、執藏,以是有情執為「自我」之故。

        故此識乃為業用,實為「業報主」。我佛教法傳入中土,對此八識,一切凡俗乃至二乘聖者猶不開示,緣以其理奧義澀之故;唯阿賴耶識與因果有密切關連,乃至息息相關,因此,吾在本書擇要闡述,俾以有善慧根器者能緣此而明悟。

        云何阿賴耶識與因果如此緊密,又息息相關?吾淺舉一例:我人之身,猶如終端顯示器,而此顯示器內建接收電波訊號之晶片──即為阿賴耶識,將累世一切法、一切受薰、雜染悉皆依止,最後成為執此有情為「自我」。

        是以故,當一件因果業緣熟之際──亦即冥司定讞之公案,冤親、靈障等敕准討報,則有如基地台放射電波訊號,在茫茫人海之閻浮提地,其「受報主」藉此阿賴耶識──即晶片,及假身──即終端顯示器,只要頻道正確,即可投影顯示于畫面。

        故其「業報主」憑藉阿賴耶識,即可輕易找上受報主(此段理論與上回之『因緣線』實則同義,只是更深入剖析我人阿賴耶識如何使因緣成熟)當我人之阿賴耶識在一切所受、依止,及受薰染之習性觸動「我執」之際;而在法界中業報主之訊號,即如電視開關已開,轉動正確頻道,則此一因果立即顯現于眼前!

        闡述至此,眾生當應明白所謂「天網恢恢,疏而不漏」,因果業雖在自身無知之夙世所造,但是它卻時時刻刻在你身邊,只要阿賴耶識啟動對號入座之機制,則業緣即時顯現,絲毫絕無誤差!

        以梵義闡述阿賴耶識與因果,眾生或有略為模糊不清,吾以漢譯闡述,眾生當可一目了然!阿賴耶識雖然名目繁多,但漢譯直指──心,是以故,一切由心造、一切由心引:「心之所欲」,其造作之下,與所含藏之累世一切相互契合,立即顯現因果──故我佛教法《三世因果經》開經明義即有云:「欲知前世因,今生受者是」。

        甚願眾生勉而研悟!
  • 補續 第七篇 天律與因果

    觀音菩薩 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9‧28

      第七篇 天律與因果


        「天律」乃為評斷眾生善、惡之準繩,是為防止眾生偏差言行之律法。「因果」乃為善有善報、惡有惡報之結論,是屬執行天律、評斷善惡之依據,俾以眾生在天律與因果中,可以不觸犯天律,而得免除因果之報業。

        然則,是天律為重或因果為重?基本上,天律乃一切善惡之仲裁評斷,是為天運乃至眾生輪迴之最終原則。是以故,明悟天律之條例,不予觸犯,基本上是可以免除因果報業!

        故而因果,是在天律條例中解釋眾生因何「輪迴果報」之現象。既如是,有天律又有因果律,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?實則不然。

        天律,是最高獎善罰惡、仲裁之標準;因果,則屬於個人造下其因,必要承受其果必然之現象。因而在天律與因果,乃屬相互為表裡,雖息息相關,卻是二者各有其用,且不牴觸。闡述至此,是否天律與因果:俱皆眾生一事而有干犯二律,有一罪二罰之虞?卻也未必!

        淺而言之,一人造惡觸犯天律,則其惡,沉淪墜落地獄、冥司而受審判,此乃天律之大原則。再次,其人之惡,雖受天律仲裁、冥司懲處,是其個人造罪、觸犯天律所要面對。但其惡行若傷及無辜之第三者,則為兩造之因果,施者必要面對受者在因緣成熟之際討報,故並無一罪二罰;實乃自身一事,造成無辜傷害,所要補償而消弭其惡因。

        總此而言,天律在眾生之言行中,處處監察以作約制,俾使眾生知之而惕,惕之而慎,慎之不犯,則無因果可言!一旦造有觸犯天律之言行,輕者,或可免除因果;重者,則將面對因果緣熟之際之報象。換個角度而言,會形成因果必然觸犯天律,而觸犯天律則有輕、重之分,不必然會成因果。
  • 觀音菩薩 作完結總論

    觀音菩薩  降         108‧10‧12

      為《因果病象印證新註解》作完結總論


        因果實為明確!只要有因,必有果。不論善惡、不論權貴,乃至男女老幼,悉皆一視同仁;既造其因,必要承受其果,關鍵只是在時程而已。

        自古以來,不論修行者,乃至一般凡俗,豈非即在因果輪迴之中?我佛睿智,勘透生老病死苦,覺證聖佛,卻也有數十萬年之果報,現於覺智之佛身!則如我等凡庸之輩,又豈能免於因果之外?

        時值末劫,昊天悲憫降著因果書於貴堂,是乃藉鸞門大開普化之門,廣頒文字因緣,而作有緣之引渡。

        于茲新律已頒,新註解亦闡述完結,乃在書後勉諸眾有情善緣,各自應機惜緣,俾以本書有助開解因果枷鎖,是為衷心所盼!

    南無觀世音  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
    歲次己亥年九月十四日

凡有疑難諸如家庭、事業、福運、因果、身體而至為父母親長求壽等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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